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
鄂尔多斯市消化煤炭库存的复函
内能煤运字[2020]574号
你局《关于消化库存煤炭的请示》 (鄂能局字[2020] 3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煤炭保供会议精神,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煤炭增产保供工作要求,我局原则同意你市消化库存煤炭的意见。
二、请你们进一步摸清库存底数,核实现有库存情况,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借机进入市场,坚决维护煤炭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三、为全力做好今冬明春民生用煤供应保障工作,请你市按照民生优先、均衡供应原则,库存煤炭销售要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民生用煤需求。
四、你市库存煤炭销售期暂定为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五、请你市切实加强对库存煤炭销售监管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消化库存煤炭情况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