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针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通知》中提到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山西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