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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寿命期满符合条件可延续运行

日期:2020-12-08    来源:电缆网

国际煤炭网

2020
12/0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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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机组 燃煤电站 燃煤发电

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印发《关于设计寿命期满燃煤发电机组延续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强调,符合延寿条件的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应纳入地方能源(电力、热力)和环保规划,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

关于设计寿命期满燃煤发电机组延续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监能资质〔2020〕116号

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江苏电力安全、高效、环保、稳定运行,现就设计寿命期满燃煤发电机组延续运行(以下简称“机组延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领,稳妥推进。机组延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能源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电力、热力整体规划。将符合延寿条件的机组纳入地方能源(电力、热力)和环保规划,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对优质高效环保机组优先延寿,按照国家政策稳妥推进。

(二)安全有序,经济高效。机组延寿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机组安全运行。对电网安全、地区负荷平衡、供热优化等起到重要作用的机组应优先支持。充分利用煤电存量资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绿色环保,创新发展。机组延寿要与推进燃煤机组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工作统筹推进,鼓励城市固体废弃物掺烧、垃圾发电排放控制等关键技术创新与应用,优先支持有利于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环境友好型机组延续运行。

二、主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现役设计寿命期满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可申请延寿:

1.符合地方政府电力、热力等相关规划,具备供热能力,经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意;

2.机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经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3.机组能耗、水耗符合标准;

4.满足机组安全运行要求;

5.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燃煤发电机组延寿政策,未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淘汰落后或关停计划。

三、标准和要求

(一)机组安全

1.由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综合甲类)资格评估机构按照《火电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DL/T654-2009),对机组的设备系统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以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或金属监督报告代替现状检查评估,或以单个部件寿命评估代替整套机组寿命评估,评估报告应明确机组延寿时限;

2.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 28566),对机组并网安全性进行评价,确保机组符合并网运行安全要求。

(二)能耗、水耗

1.按照《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由具备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能耗评估,机组能耗应符合要求;

2.按照《取水定额 第一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1-2012)标准要求,由具备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水耗评估,机组水耗应符合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

机组污染物应稳定达标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考核细则的通知》(苏环办〔2015〕278号)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四、申请及审查

(一)发电企业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机组延续运行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就材料真实性负责:

1.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机组延续运行申请表;

2.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机组延寿的材料;

3.机组寿命及安全性评估报告、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4.机组能耗、水耗评估报告;

5.机组污染物排放有关材料;

6.机组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掺烧等方面相关材料;

7.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机组延续运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各项评估结论符合延寿要求的,准予许可,机组延续运行期限原则上不高于评估报告明确的延寿时限;

2.申请材料不全,或评估结论显示机组未充分满足延寿要求,经补正仍不能满足的,不予许可。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发电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实施机组改造的,要确保改造工程安全及改造后机组运行安全。

(二)相关发电企业须每年对延寿机组进行自查,若发现机组存在影响安全、能耗、水耗、环保等问题,应及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若机组延寿所需适用的各类政策、标准有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7〕742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能源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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