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12月16日消息,为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实施办法》提出,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实施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 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 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实施办法》要求,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区、市) 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所属中央企业),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对于确需 保留冶炼设备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业遗址公园等,须由产 能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 业)“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 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