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锡林郭勒盟政协原副主席张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志军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锡林郭勒盟煤炭局局长、锡林郭勒盟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8.5115万元。
2010年,被告人张志军任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在明知涉案煤田不符合火区治理条件的情况下,以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名义违规签批上报,并最终获批。中森公司以实施灭火项目为名在涉案区域大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并出售牟利,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截至2016年,中森公司非法开采煤炭资源34.9998万吨,共造成国家资产损失9349.237247万元。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8.51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志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未发生煤田火情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上报煤田火区治理工程,致使国有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志军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志军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张志军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产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志军受贿犯罪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张志军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