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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州梓木戛煤矿事故5责任人被追刑责 曾致13人死7伤

日期:2021-01-06    来源:北青-北京头条  作者:李铁柱

国际煤炭网

2021
01/0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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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梓木戛煤矿 煤矿安全 煤矿事故

2018年8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梓木戛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3人死亡。后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110102切眼条带处于井筒煤柱、断层构造附近,瓦斯压力大,为突出危险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不可靠,实施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结果严重失真、区域验证结果不准确,瓦斯抽采措施未消除突出危险,在瓦斯压力、媒体自重应力、构造应力和煤柱集中应力共同作用下,放炮后施工顶板锚杆眼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1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5名相关责任人判刑。

梓木戛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13人死亡

梓木戛煤矿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为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生产矿井。2018年5月,中融公司与中耀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梓木戛煤矿采矿及设备整体出售给中耀公司,事故发生时正在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在办理采矿权转让期间,由中耀公司对梓木戛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等实施全面监管。鸿锦泰公司经营管理梓木戛煤矿以来,投入了大量资金,在得不到相应补偿前不愿交出梓木戛煤矿的经营管理权,中耀公司不能实际接管梓木戛煤矿。经盘州市石桥镇政府协调,2018年6月5日,中耀公司与鸿锦泰公司商定,在中耀公司办理采矿权变更期间,仍由鸿锦泰公司维护梓木戛煤矿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梓木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分为矿、队(室)、班三级,矿长程某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工程师付某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矿长陈某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黄某负责全矿劳动组织安排和现场生产管理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盛某协助总工程师工作,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和涉及“一通三防”的技术措施编制,除黄某外,以上人员均持有相应岗位合格证。

2018年8月6日21时10分左右,梓木戛煤矿因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7人受伤。

放炮后施工顶板锚杆眼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后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发布。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10102切眼条带处于井筒煤柱、断层构造附近,瓦斯压力大,为突出危险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不可靠,实施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结果严重失真、区域验证结果不准确,瓦斯抽采措施未消除突出危险,在瓦斯压力、媒体自重应力、构造应力和煤柱集中应力共同作用下,放炮后施工顶板锚杆眼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梓木戛煤矿主体责任不落实。中耀公司对煤矿管理缺失。中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盘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盘州市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盛某作为副总工程师,违规开展区域预测和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出具虚假的煤样检测结果,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掘进工作面前方条带瓦斯已消突的虚假报告,误导煤矿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掘进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程某作为矿长,未健全煤矿防突机构及人员、未落实防突工作制度,违规布置井下掘进工作面,导致通风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付某作为总工程师,对煤矿通风系统、矿井地质、瓦斯防治方面工作管理不到位,对防突工作过程管理失控,认可了虚假失真的预测结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安全副矿长,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未纠正煤矿通风系统、采掘布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黄某作为梓木戛煤矿的生产副矿长,违反规定在井下施工5个煤巷掘进工作面、2个岩巷掘进工作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5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

庭审中,盛某等5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盛某认为,他也在地面上通过人员调度系统积极参与抢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程某认为,事故发生后他积极参与抢险,且所有参与抢险的人员均系其全权指挥,请求对他从轻处罚;付某认为,他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冲进现场积极参与救援,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陈某认为,事故发生当班他没有安排现场工作,消突报告是他在任命之前就做好的,他有自首情节;黄某认为,事故发生时他系在试用期间,没有具体安排井下的工作,仅事故当天不是他带班,也不是他安排和指令工作,他积极参与了救援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程某、付某、陈某、黄某违反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因而发生13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发生后,五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程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捕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工作,且煤矿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酌情给予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以盛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付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禁止被告人盛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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