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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煤厅官受贿细节披露 三十多次受贿均与煤炭有关

日期:2021-02-02    来源:荆楚视野

国际煤炭网

2021
02/0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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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煤领域 煤炭腐败案 煤炭资源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协原副主席张志军的起诉书。

张志军,男,蒙古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函授大学学历,无党派人士,案发前系兴安盟政协副主席、兴安盟盟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曾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盟煤炭局局长、兴安盟政协副主席。

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张志军于2020年3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3日,张志军官宣被查。2020年5月6日,张志军被免去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资格;2020年9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开除公职。

开除通报称,张志军身为领导干部,无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规定和道德操守要求,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金;违反组织要求,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挥霍;违反道德要求;在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煤矿技术改造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乱作为,造成国家煤炭资源巨额损失。

起诉书披露,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至2019年,张志军利用担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兴安盟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高某某、陈某乙、张某乙等33人送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8.51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旗**煤炭有限公司投资人陈某甲、副总经理陈某乙、项目部总经理高某某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05.306万元

2010年至2013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七次收受陈某乙、高某某以节日看望、感谢在煤田灭火项目中提供帮助、女儿新婚贺喜为由分别或共同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2016年3月、10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陈某甲为拉近关系、谋求关照送予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306万元)、人民币3万元。

(二)收受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53.0325万元

2013年9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接受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下属**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开工审批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乙送予的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3.0325万元)。

2016年12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接受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下属**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延期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三)收受个体商人陈某丙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573万元)

2011年年底,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陈某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灭火工程审批提供帮助,收受陈某丙送予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573万元)。

(四)收受原**旗**煤矿实际控制人常某某人民币29万元

2013年5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接受常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旗**煤矿产业升级优化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常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兴安盟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常某某以节日看望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

(五)收受**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人民币28万元

2005年至2014年中秋节、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九次收受田某某以节日看望、感谢对企业关照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2010年9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田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旗**苏木境内煤田火区治理批复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2万元。2011年8月,该煤田灭火专项初步设计通过审批后,张志军再次收受田某某为感谢帮助而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六)收受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09年底,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某某为拉近关系、谋求对企业的关照而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七)收受**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9月23日,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接受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出产能通过验收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甲、李某乙通过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7年2月6日,张志军收受李某甲、李某乙以感谢帮助公司退出产能、获得补贴为由,再次通过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八)收受**煤业有限公司董事白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底,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白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煤矿灭火工程的延期提供帮助,收受白某甲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九)收受**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李某丙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丙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收受李某丙以节日看望、感谢帮助而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十)收受原**旗**煤矿魏某甲人民币14万元

2006年8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魏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旗**煤矿技改验收顺利通过提供帮助,收受魏某甲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06年至2009年中秋节、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受魏某甲以节日看望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

(十一)收受**集团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李某丁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6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丁为谋求对煤矿合并重组的帮助而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李某丁以节日看望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

(十二)收受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鲁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5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鲁某某为拉近关系而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三)收受**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邱某某巴林鸡血石印章1枚(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邱某某为企业得到关照而送予的巴林鸡血石印章1枚。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印章价值人民币10万元。

(十四)收受内蒙古**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韩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底,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接受韩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协调采购煤炭事宜,收受韩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五)收受内蒙古**露天煤矿有限公司宝某某人民币9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宝某某以节日看望、感谢帮助、母亲去世吊唁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

(十六)收受**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付某某人民币8万元

2005年至2012年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七次收受付某某以节日看望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0年,张志军接受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煤矿顺利推进技术改造提供帮助,收受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十七)收受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戊人民币8万元

2012年至2016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二次收受李某戊以节日看望、感谢帮助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6年6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戊为谋求对推进煤矿技改项目的帮助而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十八)收受**旗**矿业有限公司杨某某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万元

2017年至2019年中秋节、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兴安盟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杨某某以节日看望、感谢领导关照为由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购物卡5张(价值人民币2.5万元)。

(十九)收受**市**加油站吴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1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吴某某的请托,为其索要煤矿施工队拖欠的柴油款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2年,张志军先后三次收受吴某某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二十)收受**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隋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07年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隋某某为感谢对**煤矿三号井顺利完成技术改造提供的帮助而通过煤矿会计李某己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二十一)收受**旗**煤矿李某庚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李某庚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旗**煤矿技术改造顺利通过验收提供帮助,收受李某庚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二十二)收受**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人民币5万元

2009年6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修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丙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丙通过修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二十三)收受原**旗**煤矿**井臧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09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臧某某为拉近关系、谋求企业关照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十四)收受**盟**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万元

2009年至2013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九次收受张某丁以节日看望、女儿新婚贺喜为由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4张(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十五)收受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李某辛人民币5万元

2011年8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李某辛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辛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李某辛以节日看望、感谢帮助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十六)收受**能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某戊存购物卡十三张(价值人民币4.6万元)

2007年至2016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三次收受张某戊存为拉近关系、谋求对企业的关照而送予的购物卡十三张(价值人民币4.6万元)。

(二十七)收受**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赵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4年至2017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赵某某以节日看望、母亲去世吊唁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二十八)收受**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魏某乙人民币3.5万元

2013年至2017年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魏某乙以节日看望、感谢关照为由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二十九)收受**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乙人民币3万元

2012年7月,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白某乙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褐煤脱水干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提供帮助,收受白某乙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三十)收受**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某3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春节,张志军任兴安盟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邹某某为拉近关系而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0年,张志军任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主要负责全盟煤矿火区治理等相关工作。

2010年7月,兴安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为达到对**旗**苏木境内煤田非法开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在该煤田无自燃现象的情况下,向**旗人民政府申请对该地块进行火区治理。同年9月,在田某某的运作下,**旗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对**苏木境内煤田火区进行治理的请示》,申请由**公司对该地区煤田火区进行治理。

2010年9月,田某某向张志军提出请托,表明欲对涉案煤田进行火区治理,为使张志军在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送予其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张志军在明知涉案煤田不符合火区治理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接受田某某的请托,同意了**旗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并于同年11月签发了《关于对**旗**苏木境内煤田探矿权火区进行治理的请示》上报至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最终该申请顺利获批。

随后,田某某联系山西**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省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内蒙古**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对涉案煤田进行实地勘察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的《**旗**苏木煤田火区详细勘探报告》和《**旗**苏木境内煤田火区灭火专项初步设计说明书》。张志军在明知上述单位未经招标且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下,仍以**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名义签批上报,并违反规定倒置审批程序,先行向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报请对《**苏木境内火区治理初步设计》进行审查,随后才对《**苏木境内火区治理勘探报告》上报审查。在上述两份报告均通过审批后,张志军于2011年10月签发了《关于**旗**苏木境内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开工的意见》,**公司据此文件对该地块煤田进行非法开采、牟取利润。

在煤田开采期间,张志军继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该项目进行监管,致使**公司以实施灭火项目为名在涉案区域大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并出售牟利。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截至2016年,**公司非法开采煤炭资源34.9998万吨,共造成国家资产损失9349.237247万元。

2020年12月25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被告人张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张志军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产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志军受贿犯罪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张志军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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