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做好煤矿企业签订2021年安全生产承诺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省煤矿企业(含煤矿集团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应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认真履行承诺事项。
承诺书严禁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建设,严禁随意拖延建设工期;
(二)严禁边建设边生产、采用非正规开采方式组织生产、超能力组织生产、采取隐蔽工程组织生产;
(三)严禁违规转包煤矿或者违规层层转包;
(四)严禁煤矿重大工程计划不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擅自组织施工;
(五)严禁煤矿瓦斯、CO超限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或者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六)严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采掘作业;
(七)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八)严禁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九)严禁发生“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和“三瞒三不”(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原文如下: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做好煤矿企业签订2021年安全生产承诺书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站),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
为贯彻国家、黑龙江省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黑煤安监政法〔2017〕86号),开展好2021年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全省煤矿企业(含煤矿集团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下同)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应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认真履行承诺事项。
二、企业负责人签订的承诺书内容应按照《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要点(2021年)》具体内容,结合本岗位工作职责拟定;企业其他人员签订的承诺书内容,要结合本职工作职责拟定。企业负责人签订的承诺书应当制成牌板悬挂在企业负责人办公室或会议室、调度监控室、矿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三、2021年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工作于4月底之前完成。煤矿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法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分别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站)。各监察分局(站)、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承诺书签订工作的宣传、督导和统计汇总,各监察分局(站)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2021年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名单汇总表》,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各监察分局(站)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履行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的真实性。对严重失信行为,除依法查处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曝光和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拒绝签订承诺书的煤矿企业,要重点关注现场签订,加大检查执法频次,依法严处重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变动、或者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煤矿企业信用修复时,应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报备。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产煤县(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集团公司及生产建设煤矿;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煤矿。
附件:1.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要点(2021年)
2.2021年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名单汇总表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要点(2021年)
一、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国家、黑龙江省煤炭产业政策和规章,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承诺按照黑龙江省安委会制定的“八个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煤矿生产建设,否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七个一律”的从重惩处。承诺认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自查自改。
二、承诺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法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安全管理机构、采区、班组、岗位等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压紧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足符合任职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确保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培训合格;
(六)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护协议,加强救援物资储备,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九)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认真进行问题和隐患整改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承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建设,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技术资料审批;
(三)认真编制煤矿重大工程计划,优化采掘接替布置,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四)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五)严格“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加强矿井通风系统、防瓦斯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煤尘防治、设施设备、顶板、防治水等的安全管理,提高矿井系统安全性;
(六)严格落实重大风险、隐患管控责任,定期检查分析评估重大风险、隐患并登记建档,对重大风险、隐患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按要求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闭锁可靠、处置及时,完成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和联网任务,推进机械化、智能化矿井建设;
(八)“双回路”供电系统符合标准,保障矿井供电安全可靠;
(九)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动态管理,保持全时达标,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十)通过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煤矿基础信息,并根据生产建设实际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十一)扎实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
四、承诺认真开展煤矿灾害治理。
(一)加强瓦斯治理,严格落实瓦斯地质勘查、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措施提升、瓦斯抽采计量、监测监控系统提升等我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二)加强水害防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三)加强顶板管理,根据矿井地质、煤层赋存和顶底板岩性科学合理选择支护方式,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必须加强支护;
(四)加强防灭火管理,按规定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五)其他灾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控。
五、承诺严禁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建设,严禁随意拖延建设工期;
(二)严禁边建设边生产、采用非正规开采方式组织生产、超能力组织生产、采取隐蔽工程组织生产;
(三)严禁违规转包煤矿或者违规层层转包;
(四)严禁煤矿重大工程计划不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擅自组织施工;
(五)严禁煤矿瓦斯、CO超限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或者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六)严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采掘作业;
(七)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八)严禁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九)严禁发生“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和“三瞒三不”(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六、承诺严格煤矿事故防控。
承诺期内,若违反有关规定或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按照事故查处“四个一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煤矿和个人,一律依法实施顶额处罚;对事故煤矿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建设;对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关闭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及瞒报、谎报事故的煤矿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接受处罚。
七、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八、承诺期限一年(从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之日算起)。
注意事项: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书签订后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属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一份
附件2
2021年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名单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签报人: 报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