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确定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等问题。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至县级及以下部门;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及以下部门,因市级监管力量不足确需下放至县级部门的,须经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通知》要求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细化联系包保工作措施;煤矿同时要实行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市(地、州、盟),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旗),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煤矿。
《通知》还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矿山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遵法、守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原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
矿安〔2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等问题。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至县级及以下部门;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及以下部门,因市级监管力量不足确需下放至县级部门的,须经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落实各类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监管责任落空。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细化联系包保工作措施;煤矿同时要实行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市(地、州、盟),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旗),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煤矿。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矿山,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应安排人员驻矿监管。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要落实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下井人数、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定期巡查责任,并采取加装视频监控、电子锁等“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明确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对已关闭退出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防止死灰复燃。对尾矿库,要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包保、盯守、巡查责任和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项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要规范相关人员发现问题隐患的处置和报告程序,赋予其发现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问题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等权力,明确其督促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紧急情况撤人演练的责任。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真正发挥作用,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对矿山的分片分矿联系指导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建立健全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工作制度,将辖区所有市、县级产煤地区和每处煤矿纳入联系指导范围。省级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产煤市(地、州、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员要联系产煤县(市、区、旗)和煤矿。要深入联系地区及相关煤矿,检查指导地方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落实情况,并定期组织研判煤矿安全风险,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或者通报有关情况,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推动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共性问题。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结合日常监察执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矿井采掘接续、灾害治理、石门揭煤、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和回撤、采掘作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生产风险动态,摸清联系煤矿安全底数,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清单,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一矿一策”风险管控措施。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非煤矿山数量和安全风险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要明确每个重点县的联系指导责任人,由分管负责人或者业务处室人员直接督促开展联系指导工作。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会商,指导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部署针对性防范措施;经常性开展工作指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推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要对重点县进行蹲点式调研,开展“解剖式”督导检查,针对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深层次原因,多措并举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压紧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责任人的执法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分析研判所检查矿山的灾害特点和主要安全风险,结合日常监管监察、联系包保、联系指导等掌握的情况,精准确定检查重点,合理制定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严格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履职尽责,着力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矿山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遵法、守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严格督促落实问题隐患的整改责任,对每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等。地方政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将煤矿问题隐患的整改复查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每季度对各单位查处问题隐患的整改率情况进行通报。
六、定期公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情况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联系包保、联系盯守、驻矿盯守、巡查责任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监察员分矿联系煤矿等信息录入煤矿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信息发生变更的,有关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公布,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煤矿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进行更新。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辖区矿山分级属地监管具体办法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省级煤矿安监局制定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于2021年8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印明昊,010-64463186(带传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