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分类别分阶段分项目加价政策(具体见附件)。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重复加价。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后续将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