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矿安〔202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9月30日
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一、严格落实改革举措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改革(全国范围内)。
1.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
2.煤矿(井、露天坑)及其上级企业申请资料通过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许可证资料的网上受理审查工作并公开办理进度。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改革(全国范围内)。
1.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不再要求地质勘探单位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不再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二、强化系统协同配套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3.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移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根据相关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完善改革配套制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动修订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围绕本方案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审批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建立健全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及相关制度。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统筹推动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牵头组织推进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司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配合。
2.抓好督促落实。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把“证照分离”改革纳入重点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强化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