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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尾矿库闭库销号监管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国际煤炭网

2021
11/0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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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尾矿库闭库销号 非煤矿山尾矿库 尾矿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尾矿库闭库销号监管的通知

 (新应急〔2021〕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自治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方律法规,根据《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尾矿库闭库条件

尾矿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要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治理:

(一)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并不再具备加高扩容条件的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严禁“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

(二)未达到设计最终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三)认定为“头顶库”的尾矿库,且无法采取升级改造、隐患治理、综合利用、搬迁下游设施等措施治理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整改以及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

(六)新建尾矿库企业决定不再建设的,以及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建设工期内未完成建设且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报,或者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

(七)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

(八)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

(九)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

(十)停产时间超过3年且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的;

(十一)无生产经营主体的;

(十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功能区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再允许运行的。

二、尾矿库闭库管理

(一)尾矿库管理单位为尾矿库闭库销号责任主体。有主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尾矿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实施;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尾矿库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实施;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二)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必须要开展闭库前的闭库勘察、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必须包括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必须采纳闭库勘察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评价结论和措施建议。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必须要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三等以上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批,四等、五等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由相应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三)尾矿库闭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单位资质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闭库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竣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要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要按照审批权限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尾矿库闭库后,要仍然纳入应急管理系统尾矿库监管与统计。

三、尾矿库销号管理

(一)尾矿库闭库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及时申请闭库销号:

1.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作其他用途的;

2.依法履行闭库程序,并验收通过的;

3.由于历史原因已恢复自然地貌,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等造成影响,无明显尾矿库特征的;

4.应销号的其他情形。

(二)尾矿库销号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尾矿库销号的批准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尾矿库具备销号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尾矿库管理单位要通过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销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尾矿库销号请示;

2.有关部门关于复垦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批准文件;

3.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准文件;

4.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

5.施工报告和监理报告;

6.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其他相关资料。

改作其他用途的尾矿库申请销号时不需要提交第3、4、5、6项内容。由于历史原因已恢复自然地貌,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等造成影响,无明显尾矿库特征的尾矿库,销号前要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申请销号时不需要提交第2、3、4、5、6项内容。

(三)尾矿库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收到提交的销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协调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合格的,出具销号意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正式销号决定前,要在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未收到反对意见,应作出销号决定;收到反对意见,要根据反对意见作出处理后,再作出销号决定。同意销号的,向管理单位发出销号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五)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在尾矿库销号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注销其他许可的,管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注销。

(六)尾矿库销号后,相关部门要从本地尾矿库名录中销号,属地政府从包保责任名单中解除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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