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30号),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调整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河北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二、原驻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调整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的内设监察执法处。
三、我局承担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事项移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四、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不再使用。
五、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调整如下:
(一)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可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报告。
(二)设区的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电话:0311-87024226 ,0311-87212163 传真:0311-87024226。
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安街80号,邮政编码:050051;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87012745。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