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煤安〔2022〕51号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地见效,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实施意见》(豫办〔2022〕12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22〕1号)要求,现就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行动,全面自查自改。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煤炭企业及煤矿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打非治违重点整治内容(附件2),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并将自查自改工作贯穿大检查全过程。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重大突出问题隐患要全面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推动治本攻坚,做到动态清零、整改到位。
(二)推动落实,强化督导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6个督导检查组(附件3),对各产煤地市和辖区煤炭企业及煤矿进行督导检查、联系指导、明察暗访。在4月、5月等重点时段,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推动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贯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全过程。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强化督导检查,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指导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现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自查自改报告不符合实际的,坚决要求“推倒重来”,并进行通报、约谈、曝光。
(三)巩固成效,开展“回头看”检查。在10月份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消除。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对安全不放心的煤矿、作业头面等实行派驻检查和帮扶指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各地、各煤炭企业“回头看”检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定期组织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实施意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每季度组织研究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煤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和《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是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逐矿明确日常安全监管主体、风险等级及联系分包、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并在煤矿井口、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是否坚决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的决定》,综合运用安全生产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事故提级调查、约谈、巡查、重点管理等制度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煤矿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每年第一季度是否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在企业内部和一定社会范围公示;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守牢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1年内未动工,重新启动是否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煤矿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煤矿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严格落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仍冒险作业行为。
(八)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煤矿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煤炭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煤矿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照“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坚决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等行为。煤矿是否对专业化施工队伍等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炭企业特别是骨干煤炭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煤矿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和《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2)要求,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十一)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将地面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煤矿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二)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三)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巡查、“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煤矿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是否每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典型执法案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专业人员、装备等是否按照要求配置到位;是否存在转移下放执法责任现象;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五)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煤矿“电子封条”建设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并联网应用;是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监测数据能否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及煤矿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煤矿入井井口、工业广场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方式、渠道、奖励公告牌,并将举报奖励政策纳入企业内部安全教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七)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煤炭企业及煤矿、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八)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地、各煤炭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加快保供煤矿产能核增,协调推动先进产能有序释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煤炭企业及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及煤矿的自查自改工作。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煤炭企业及煤矿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严格监管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煤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运用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动落实。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煤矿,特别是单班下井500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及冲击地压等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各煤炭企业要对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全面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确保按期整改销号。要深刻汲取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治本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大检查实施方案及联络员名单;从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报送大检查自查自改报告、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含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最终工作总结。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0日前还应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4)、《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5)和《重大隐患及非法违法问题清单》(附件6)。
联系人及电话:庄启恒、周瑞,0371-65507527。
电子邮箱:aqc65507530@163.com。
附件1
煤炭企业及煤矿主要检查内容
一、煤炭企业
1.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所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
2.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重点时段,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
二、煤矿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3.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7.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8.爆破、动火管理情况。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9.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0.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煤矿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二)即将关闭退出煤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4.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
5.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四)长期停产停建矿
1.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电子封条”等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五)已关闭煤矿
1.是否按规定关闭到位。
2.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形。
3.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
附件2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22〕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促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超层越界、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
(六)隐瞒作业地点的;
(七)已公示列入淘汰退出名单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假整合、假技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
(八)重大隐患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仍组织生产的;
(九)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十)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冒险作业的;
(十一)瓦斯超限、无风、微风,出现透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冒顶等灾害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的;
(十二)违规爆破、动火作业的;
(十三)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
(十四)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的;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的;
(十五)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管控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十六)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十七)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十八)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兼并重组煤矿上一级企业、地方主体煤炭企业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
(十九)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十)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十一)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出批准采矿范围等盗采煤炭资源;
(二十二)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工程建设、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煤炭资源的;
(二十三)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煤炭资源的;
(二十四)在偏僻地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煤炭资源的;
(二十五)收购、存放、运输、销售盗采煤炭,以及为盗采煤炭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三、工作步骤
从2022年4月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5月)。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做好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各煤炭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10月)。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扎实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每月3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2月)。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找出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方案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为契机,加强行刑衔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对重大隐患要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倒查有关人员责任,尤其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人”责任。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推动部门合力。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情况要告知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和限、停供电、驻矿盯守等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要通报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银行、银保监、能源、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按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畅通举报渠道,对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的要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切实起到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
(五)合理统筹兼顾。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打非治违”与安全大检查、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安全监管执法、煤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督导检查,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失职渎职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3
督导检查组及分工
第一组 检查并联系郑州市、巩义市
组 长:李书晟 二级巡视员
成 员:煤炭发展服务处、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各一人
第二组 检查并联系洛阳市、三门峡市、济源示范区
组 长:李文正 煤炭发展服务处处长
成 员:煤炭发展服务处、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各一人
第三组 检查并联系平顶山市、汝州市
组 长:李天明 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
成 员:煤炭发展服务处、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各一人
第四组 检查并联系许昌市、驻马店市
组 长:朱中民 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成 员:煤炭发展服务处、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各一人
第五组 检查并联系新乡市、焦作市、鹤壁市
组 长:孔令辉 安全生产监察员
成 员:煤炭发展服务处、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各一人
第六组 检查并联系安阳市、商丘市、永城市
组 长:程乐金 安全生产监察员
成 员:煤炭发展服务处、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各一人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