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湘应急函﹝2022﹞53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湘和省属矿山企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全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省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湖南矿山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源头治理、精准治理和系统治理;以打非治违、解剖式执法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为主要抓手,织密织牢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排查全省矿山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不发生较大事故,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良好的安全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范围
全省有煤矿和非煤矿山所在地区党委政府、所有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三、检查重点
这次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紧紧围绕我省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既定部署,聚焦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突出煤矿“7+119+1”和非煤矿山“9+67+1”重点内容,全面排查治理防控风险隐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具体检查内容附后):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落实情况,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上级企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风险隐患源头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矿山安全集中整治情况,深化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推进矿山安全治本攻坚情况。
(三)强化解剖式执法推动重大风险管控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解决监管执法检查宽松软的情况,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煤矿采掘接续情况,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非煤矿山防范典型事故风险情况,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等情况。
(四)强力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各地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落实情况,煤矿“四个一”硬措施和非煤矿山五条硬措施落实情况,矿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停工停产矿山企业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联合组织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组织全面自查。5月31日前,各地、各监管部门、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集团)、各矿山(企业)要对照要求开展对照检查,分别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五落实”闭环管理,对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矿山监管部门。
(二)强化检查整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解剖式执法的既定部署,6月底前完成第一轮大检查,11月底前完成第二轮大检查。大检查必须做到所有矿山企业全覆盖、无死角,并逐一审查其自查自改报告。要强化大检查和解剖式执法成果应用,督促建立完善矿山企业电子档案,盯重大风险隐患,较真较劲,严管严控。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大检查,确保隐患动态“清零”。各地要组织乡镇、村居社区对所有关闭的、长停的井硐定期巡查,落实网络化管理措施,严防死灰复燃或非法盗采。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按照分片负责、人员交叉原则,由厅局领导带队,成立7个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覆盖所有煤矿分布市县和国家级、省级非煤矿山重点县,现场抽查煤矿比例按市州不少于30%;非煤矿山按照《2022年湖南省第一轮非煤矿山解剖式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湘应急函﹝2022﹞29号)要求进行抽查。要注重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提醒、警示、监察意见等方式推动各地、各矿山企业扎实开展大检查。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监管部门、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检查,对行动效果进行核查,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企业进行驻点帮扶,确保重大隐患整改消除。督导检查组将适时对攸县、耒阳等重点产煤市县及澧县、花垣等非煤矿山重点县实行派驻检查。11月下旬对全省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进成果巩固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成立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局长吴卫龙、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朱崇洲任组长,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分管领导、省应急管理厅协管领导任副组长,两厅局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各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靠前调度协调,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并加强督促检查。各企业集团要加强对所属矿山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要带队开展大检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统筹抓好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解剖式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许可审批、三年行动、打非治违、“开小灶”、“锰三角”专项整治等工作,推动各级各矿山企业大检查落到实处。各地监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必须通过大检查建立重大风险与重大隐患两个清单,对照清单管控风险、整治隐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大检查主要内容实行“逢检必查”“逢查必考”,聚焦人员配备不齐、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采掘接续紧张、使用淘汰设备工艺、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外包工程以包代管、驻矿盯守责任不落实等薄弱环节,深入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发现矿山企业自查自改不深入不彻底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将“打非治违”贯穿到大检查全过程,坚持铁腕治安、铁面无私,强化办大案要案,确保煤矿“四个一”硬措施和非煤矿山五条硬措施落实落地。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行刑衔接等手段,严肃惩处边技改边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并紧盯“关键少数”开展责任倒查。大检查中,发现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定期巡查等工作严重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问责处理。大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矿山企业负责人责任。要坚持严的监管与好的服务相结合,形成政企联动良性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在部门或矿山企业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开设安全生产大检查专栏,宣传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经验做法,及时曝光突出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提升矿山企业安全意识。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设立举报重奖公告牌,鼓励群众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州、中央在湘和省属矿山企业集团要根据省厅制发的《湖南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电子表格扎实开展对照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局湖南局;6至11月每月1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将适时向全省通报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周忠19973180239,王梦18774360891;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李元发18973188198,廖俊甲 18973188625。
附件2、
湖南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内容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保障专业监管人员占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数量不少于75%,监管力量不足的,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能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防疫的关系。
2.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示、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否严格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矿山安全门槛,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各级矿山监管部门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加强服务指导,加快保供煤矿产能核增,协调推动先进产能有序释放。
3.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制定并落实风险隐患防控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保证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时间,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是否制定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5.矿山企业上级企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煤矿方面: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是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是否制定制度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建立较大级以上安全风险清单、重大问题隐患台账,督促矿山企业整改落实。是否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时段、关键节点,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是否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风险分析研判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监察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每月发布及时发送预警提示信息,推动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中央在湘和地方国企在劳动用工(严控、取消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近期省应急管理厅、湖南局下达的监管监察意见建议,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
非煤矿山方面: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 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 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 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风险隐患源头治理情况
6.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否全面对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0类事故类型,结合矿山实际,煤矿以防范瓦斯、水害、顶板、火灾、机电、运输、放炮、及其它事故(7+x类)事故为重点;非煤以防范中毒窒息、透水、冒顶坍塌、坠罐跑车、火灾、爆炸、瓦斯、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事故(9+x类)为重点,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形成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是否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评估,形成专项辨识评估报告,并将结果运用到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是否对标煤矿“一规程三细则一标准”、非煤矿山按规程规范标准要求,制定管控方案和“一险一策”管控手册,全面落实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风险情况及管控要求;是否按要求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并在作业现场悬挂安全风险管控牌板;是否按要求制定“一图一表一清单一方案”。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矿监机构报告;煤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瓦斯、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负责人是否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和防范煤矿七类事故检查表,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相关分管负责人每半个月是否组织相关人员,对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要求,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开展检查;是否按要求至少每月对照煤矿自查自改221条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93条,集中组织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限期整改;是否并对照煤矿重大问题隐患119条和非煤矿山重大问题隐患67条,将重大问题隐患单列出来,并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闭环治理,并向监管监察部门、单位职工“双报告”。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隐患奖惩考核机制,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落实到位。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矿山安全电子档案明确的重大风险隐患,紧盯不放、严格执法。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7.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方面,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是否对标对表瓦斯防治双30条,超前防范瓦斯风险。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煤矿,是否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是否全面推广“底板网格预抽+本煤层预抽+采空区抽采”的综合抽采方式,确保抽采达标;是否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瓦斯参数测定、消突评判、钻孔施工等工作。受水害威胁煤矿,是否采取物探措施进行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周边关闭煤矿老窑水及本矿采空区水情,确定“四线”“三区”(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停采线和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是否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8.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矿山安全集中整治情况。各级监管检查部门是否认真分析研判,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强化安全集中整治,解决源头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隐患。煤矿方面,攸县煤矿安全整治“开小灶”是否有序有力推进,企业管理、正规开采、水害治理等方面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是否坚持安全标准,不安全的煤矿坚决不开。是否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对风险隐患突出的C类和D类煤矿,重点盯防。湘煤集团是否以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为契机,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非煤矿山方面,湘西州和郴州市、常德市以及36个非煤矿山重点县是否按要求按进度完成攻坚克难任务;是否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对安全风险D类非煤矿山,重点盯防;湖南有色、中钨高新、湖南黄金等集团公司是否坚持统筹安全和发展,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
9.深化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推进矿山安全治本攻坚情况。煤矿方面:是否聚焦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深层次根源性问题,进一步细化分解2022年巩固提升任务清单,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明确治本攻坚的主要任务目标,从根本上、源头上制定攻坚措施。是否制定完善“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书,实行挂图作战。非煤矿山方面:是否坚持边巩固、边攻坚、边提升,进一步细化分解2022年巩固提升任务清单,深化非煤矿山重点县集中攻坚,以整治散乱差;36个重点县是否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检查,推进“关闭退出一批、盯牢看牢一批、整顿提升一批、示范引领一批”治本攻坚,加大花垣县“锰三角”矿山整治力度,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分类处置工作。
(三)强化解剖式执法推动重大风险管控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
11.坚持解剖式执法有效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解剖式执法要求,对标对表煤矿“7+119+1”和非煤矿山“9+67+1”开展自查自纠;对解剖式执法、查出的问题隐患和监管监察建议是否整改落实到位;强化解剖式执法结果应用,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电子档案,将主要问题隐患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深化整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解剖式执法要求,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采取联合执法、异地执法、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标对表煤矿“7+119+1”和非煤矿山“9+67+1”精细检查、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是否紧盯不放,较真较劲督促企业整治到位,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确定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对复工复产煤矿开展解剖式执法,严把现场检查验收关。对事故煤矿是否开展解剖式执法,查明问题根源,严肃责任追究,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本地矿山监管执法。
12.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13.解决超定员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14.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15.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按照《湖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无主、停用3年和达到设计标高的尾矿库是否按进度完成闭库销号工作。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国家、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是否按照尾矿库“五位一体”要求落实责任。
16.非煤矿山防范典型事故风险情况。
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8)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9)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10)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11)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12)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13)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14)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15)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16)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17)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8)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19)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20)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21)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 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2)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并定期进行演练。(23)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24)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25)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26)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 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27)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28)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29)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30)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3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3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3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3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3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 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3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37)斜坡道运输是否已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或者改装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3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39)是否将乘载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 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4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4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是否使用插爪式人车。
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坍塌事故:(4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4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4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4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4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4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4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 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4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49)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50)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51)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52)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53)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54)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55)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56)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57)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58)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59)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60)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61)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62)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63)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64)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65)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17.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 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6)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7)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8)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9)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10)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1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1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1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1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1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8.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尾矿库等监测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四)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19.矿山“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建立落实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在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全过程现场喷涂打非治违重奖公告;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是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各矿山企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是否查处到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煤矿方面,是否严格落实强化煤矿打非治违“四个一”硬措施,是否落实国家矿监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严厉打击煤矿19类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是否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六严禁三严格”等非法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方面,是否严格落实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五条措施,是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十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20.停工停产矿山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煤矿方面:即将关闭退出煤矿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落实了驻矿留守人员的工作职责。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非煤矿山:对于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过期、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开展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形成台账;能关闭退出的是否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时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不能关闭退出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严格安排专人负责,盯紧看牢,严防无证开采和非法生产。
21.互联网+执法情况。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是否督促企业安装电子封条,视频监控到井口、到煤仓,实时监控企业生产作业情况。是否用好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电力监测、工业视频、电子封条等信息系统,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