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能源集团、物产中大集团、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润电力(浙江)有限公司: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等政策,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价格调控监管系列政策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国家和部分产煤省份有关文件明确了港口、出矿环节煤炭(动力煤,5500千卡,下同)价格合理区间,对应港口、出矿环节以外,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费、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通过捆绑销售现货煤炭及关联方交易等方式大幅度提高交易价格。上述煤炭价格政策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开展市场运行监测
为做好煤炭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我委将建立健全煤炭价格监测制度,适时启动煤炭流通成本调查,发布煤炭市场和价格信息。请各燃煤发电企业定期报送煤炭采购价格数据(详见附件),后续将根据需要逐步完善报送内容和报送方式。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非省统调的地方热电企业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煤炭市场监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煤炭市场竞争状态,强化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电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联系人:夏 靓;联系电话:0571-8705149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