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对《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截至日期为11月15日。《草案》围绕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规定,旨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清洁利用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煤炭产能居全国第一梯队,在坚决扛起保供重任的同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顽疾。据了解,自治区组织开展了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专项整治工作,对2000年以来全区所有煤矿的规划立项、投资审核、资源配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要素清查,发现煤炭资源领域存在开发秩序不合理,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不严格现象,煤矿建设项目未核准就开工、不按批复的内容建设和手续不齐全就建设,以及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亟待制定出台。
记者了解到,《草案》重点突出生态优先发展理念,并强化了规划引领作用,将坚持走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贯穿于煤炭开发、煤矿项目建设、煤炭生产的全过程。例如,针对多年来煤炭资源开发不严格、甚至一度有煤就挖的问题,《草案》规定:“煤炭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三区三线’‘三线一单’、草原林地等用途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在管控区域内布局煤炭开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相互衔接”“煤炭矿业权出让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形势总体稳定,但距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较突出。为此,《草案》围绕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针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管力量弱等问题,《草案》则明确了部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监管力量配置以及执法检查等内容。按照规定,需“建立煤矿企业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问题应当组织复查或者验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等。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专门就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作出细化规定。鼓励制定发展规划,加快煤炭和煤电、煤化工一体化发展,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和精深加工度,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和支持煤化工企业实施技术攻关和示范,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煤焦化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发展精细化产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技术研发、全流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此外,凡是列入《草案》范畴的相关研究开发项目和产业,拟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