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多位业内人士处求证获悉,国家发改委近日以“特急”形式印发了《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组织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资源衔接、合同签订录入及履约执行、信用承诺签订等工作提出要求。《方案》明确,合同双方需按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有特殊原因、存在困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适当调剂,但季度、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这意味着,2023年发电和供热用煤将实施中长期合同全覆盖。
中长期合同是以供需双方市场化协商为基础,联合运输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签订,对于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有重要作用。但据记者了解,在前期实践中,部分合同的签订及履约出现了“打折扣”,包括合同签订时间较晚、签订数量不实,合同执行约束力不强、兑现率不足等问题。对此,《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并针对多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从签订对象看,《方案》鼓励产、用企业直接签订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参与签订,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比往年,《方案》新增了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的覆盖。对此,由省区市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组织这部分企业统一签订和履约。
从签约要求看,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及以上,鼓励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的长期合同。地方供暖企业原则上签订年度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季节性合同。对供方而言,各产煤区暂按2022年《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明确的26亿吨任务目标分解煤源任务,且必须根据产能产量和煤种情况,将签订任务量逐级、均衡分解至每一个煤炭生产企业。每个煤企承担的中长期合同任务量,不应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动力煤资源的75%。对于需方,各地要统筹考虑2022、2023年两年发电量增长,以及利用小时数变化、新增装机规模、进口资源等情况,合理确定中长期合同签约量,原则上最高可按2022年度扣除进口煤量后、实际使用量的105%组织衔接资源。
除了量的保障,《方案》同时维持了价的稳定。价格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签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方案》强调,煤企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允许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点企业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价格需控制在政策明确的合理区间内。
记者注意到,相比去年,单笔合同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的要求,2023年季度、年度履约率提高至100%。针对前期出现铁路运力不足、煤矿停工停产等因素影响履约的情况,《方案》明确:“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不得以停产减产为由拒绝履约”。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由供方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确因安全生产事故、设备故障检修、天气因素等影响产量,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依然存在的缺口,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
为强化监督,《方案》提出一系列惩戒措施。其中,所有煤炭、电力企业均应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不但要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接受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公示和监管,履约情况还须纳入煤炭、电力行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均将纳入不履约范畴。相关企业则纳入违约名单,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进行惩戒、通报。因供需双方而导致季度兑现率偏低的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将根据违约程度,采取削减合同运力、取消配置运力等措施。
据记者了解,《方案》下发后,各地已陆续组织落实。根据山西省能源局签订工作安排,该省所有涉及中长期电煤合同的企业,均需使用国家统一合同示范文本。供方包括省内在产全部煤矿企业,需方涵盖省内全部发电、供热企业,省外发电企业由省内供应方按任务量自主选择。贵州省能源局日前组织召开会议,要求紧盯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压紧压实电煤供应责任,精细调度煤电运行,持续落实“月计划、周平衡、日调度”机制,全力保障电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