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1月13日
判决法院: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责任人):郑家宝
职务:树根田煤矿矿长
负责工作: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案件情况:2020年2月29日20时许,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1700m水平面西翼运输巷3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郑家宝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擅自违规组织3号联络上山掘进作业,隐瞒违法生产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郑家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