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煤矿管理层级多、责任压力传导不畅等突出问题,《条例》对煤矿办矿主体企业提出“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的明确要求。
长期以来,山西省煤矿企业尤其是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管理层级多,主体企业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了解、不掌握,容易漏管失控;煤矿对上级要求不清楚、责任悬空,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组织生产建设。近年来,山西省政府及监管监察部门持续推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减少管理层级,规范层级职责,落实层级责任。目前,晋能控股集团对原有管理模式进行重新调整,煤炭板块由原来的五级至六级管理压减为三级管理;山西焦煤集团、华阳集团、潞安化工集团由原来的四级管理调整为三级管理。
《条例》还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伤亡赔偿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当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