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保障化工项目生产用煤需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
《规定》明确,化工用煤按原料煤出让。符合作为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的煤炭资源,实行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优先保障化工项目生产。
《规定》还明确,依法依规取得项目手续、合法合规经营的化工企业,均可纳入化工原料用煤的出让范围。根据职能职责,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
《规定》要求,各盟市政府建立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清单,根据化工项目用煤需求,将化工项目分为燃料类和非燃料类化工项目,按照燃料类、非燃料类以及未配置过资源、新建、扩能等情形研究制定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优先保障尚未取得化工原料用煤的项目;已获得基本满足化工需求原料用煤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出让煤炭资源。
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分为煤炭空白区和煤炭边角资源两类。
《规定》要求,所在地盟市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煤生产销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化工项目建设、投产时限,逾期未建设的,自治区相关部门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自治区依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