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的关于2023年第一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显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对2处煤矿企业及2名相关责任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原因均涉及“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3年第一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对2处煤矿企业及2名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2023年4月14日
1,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2022年8月产量大于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的10%,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款“‘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的规定。对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处罚款100万元。对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矿长王鹏处罚款6万元。
2,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产量大于煤矿拟核定生产能力600万吨/年的10%,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款“‘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的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50万元。对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长闫旭峰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