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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20    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煤炭网

2023
04/2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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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安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安全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通辽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煤炭产业稳定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通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我市辖区内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能力。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先期自救。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旗县(市区)、煤矿三级应急处置。

(4)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事故预防,煤矿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监测和预警控制,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5)依靠科技,规范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推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处置,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智能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加强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和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建设,做到科学规范、依法高效应对处置。

1.5 事故分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风险分析

通辽市辖区内煤矿企业开采煤田主要以褐煤为主,主要分布在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以及科尔沁左翼中旗,分为井工、露天方式开采,共有15处煤矿,现生产煤矿6处。我市大部分煤矿属于易自燃煤层,发火性较高;煤矿顶板多为砂岩、泥质页岩,质地较软;煤层上部含水层对煤炭开采影响较大。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透水、火灾、瓦斯爆炸、顶板冒落、滑坡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次生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分级应对。

2.2 市级指挥部

市级指挥部负责应对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市级指挥部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实施现场救援行动计划,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预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事发单位或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可临时纳入市级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向上一级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1 市级指挥部及职责

市级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能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指挥机构对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部署要求,决定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研究并组织事故救援。指导协助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决定应急预案的结束。

市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履行值守、信息汇总上报、技术支撑、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市级指挥部决策部署,并负责督促执行;提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物资设备、技术力量等资源的征用、调配及处置等工作建议,并按市级指挥部指令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能源局负责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接警值班和应急联络,协调煤矿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指导煤矿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救援的宣传、演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综合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和周边地质灾害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监督事故救援经费落实和善后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和评估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

市总工会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武警通辽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同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国网通辽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电信通辽分公司、移动通辽分公司、联通通辽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市内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事故煤矿受伤和遇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市级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市级指挥部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涉及范围、影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和涉及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市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总指挥长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或市级指挥部指派。

主要职责:收集现场信息、核查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全力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协调现场应急资源;及时向市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级指挥部请求应急终止;负责市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能源局、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信息,统筹协调、跟踪服务、落实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市能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救护队等。

主要职责:掌握灾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调配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

2.3.3 技术保障组

组长由市能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煤矿救护队等。

主要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科学高效的技术支持;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实施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保障组内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资源保障,现场伤员救治,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秩序维护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武警通辽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核查遇难人员身份工作。

2.3.6 新闻宣传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媒体沟通,舆论引导、新闻报道、新闻发布。

2.3.7 应急保障组

组长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国网通辽供电公司、移动通辽分公司、联通通辽分公司、电信通辽分公司,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交通运输、资金、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2.3.8 善后工作组

组长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总工会、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人群等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等事宜。

现场指挥部各组的设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加或减少组成人员,可吸收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队伍人员。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市能源局和各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精准分析煤矿安全风险,明确检查重点、难点,精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等特点,建立本单位应急体系,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煤矿企业要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各生产系统、环节开展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警

市级指挥部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3.2.1 预警信息发布

煤矿生产区域发生重大险情或是因天气等因素发生自然灾害可能性增加,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并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2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准确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做到煤矿生产安全信息报告快速准确,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事发地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事发地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至市能源局,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市能源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指挥部报告,并按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同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级指挥部成员单位。

4.1.1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1.2 信息发布的形式

市委宣传部通过官方信息平台及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向社会公开。

4.2 应急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立即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事故救援,同时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3 分级响应

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一级为最高级别。

4.3.1 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快速高效、属地为主”的原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同时,应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涉险的人员,严防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4.3.2 一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10人以上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指挥部提出一级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

4.3.3 二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超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级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统一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3.4 三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扩大,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级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视情况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4.3.5 响应调整

依据事故变化和救援实际需要,市级指挥部应适时调整响应级别,科学规范开展救援工作。

4.3.6 响应结束

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市级指挥部指挥长宣布结束应急响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或逐级降低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包括对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相关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残留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5.2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

5.3 事故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按事故级别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责任进行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可能隐患,举一反三,强化防范措施,明确整改完善时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救援与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形成调查报告。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4 恢复重建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由矿山救护队伍和煤矿企业救援队组成。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市能源局可协调周边国有重点企业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支持。

6.2 应急物资保障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加强煤矿企业自备和相邻煤矿的联动机制,做到资源共享互惠。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明确调用方案。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4 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发煤矿企业及办矿主体要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5 其他保障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应急预案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能源局负责本级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每年对煤矿企业宣贯应急知识,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 附则

8.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 通辽市煤矿救援队主要装备统计表

3. 通辽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 通辽煤矿企业应急指挥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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