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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耒阳市:公布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5-08    来源: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际煤炭网

2023
05/0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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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开采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2023〕罚字0437号

当事人: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前进煤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4E3K6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秦*平;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日;经营范围:煤炭的开采、销售;营业场所:耒阳市南阳镇;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10051120100570;有效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MK安许证字〔2022〕038Y号;有效限:2022年12月02日至2025年12月01日。主要负责人:秦*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8********,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煤业公司**煤矿*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3******。

2023年2月24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前进煤矿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安全隐患共8条。3月23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执法检查中的2条违法行为移交我局:1、煤矿2月份一期(2月8日到16日)新招员工培训记录,培训人员22人,培训签到表共有25人,与培训图片严重不相符;2、掘六队新招员工培训,新工签到表8人,有考试成绩的只有5人,未注明原因。

3月30日,安全生产大队执法人员按照耒阳市应急管理局移送的“关于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前进煤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通过对前进煤矿主要负责人秦*平、安全副矿长欧阳*买询问、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现依法查明当事人计划新招40名员工,实际新招员工25人。新员工培训签到25人,考试台账实际登记为22人。签到台账与考试记录不相符,该行为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1次。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耒阳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移送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耒阳市应急管理局案件提供《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违规的事实。

证据三:南阳矿业公司前进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生产矿井;

证据四: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

证据五:《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秦*平具备主要负责人资格;

证据六: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关于秦*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秦*平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前进煤矿矿长身份属实;

证据七: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关于阳辉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欧**买系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前进煤矿副矿长身份属实;

证据八:秦*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证据九:《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证据十:欧**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

证据十一:现场拍摄相关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制定《前进煤矿2023年安全培训工作计划》一份,证明当事人制定了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南阳矿业公司前进煤矿2023年2月份新工人培训考勤表一份,证明当事人 2月8日至16日培训签到人员25人。

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前进煤矿2023年2月份花名册一份,证明当事人2月份有从业人员429人。

证据十五:当事人提供前进煤矿《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关的通知书》一份,证明欧**买分管安全工作。

证据十六:当事人提供前进煤矿新招员工培训课程安排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安排2月份培训课程。

证据十七:询问视频一段,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以上所有证据均依法取得并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耒综执〔2023〕罚告043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5日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处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条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少于三次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发〔2016〕22号)第二条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责令当事人按照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整改到位,并对湖南黑金时代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前进煤矿罚款14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帐号:8335031100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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