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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日期:2023-08-28    来源:煤文化

国际煤炭网

2023
08/2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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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晋能控股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三违”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红线”行为、安全生产作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其上级有关单位部门或集团公司举报。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类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的行为。

(二)违反《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及国家规定的其它重大事故隐患。

(三)触碰安全“红线”行为。

(四)安全生产作假行为。

(五)重大“三违”行为。

(六)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将所举报的情况具体说明,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三违”、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红线”行为、安全生产作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名称、地点、时间、基本事实等。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求举报人或单位实名举报并注明联系方式,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三违”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红线”行为、安全生产作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督办、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

(一)安全环保部举报电话:0351—8399932、4073953。

邮箱:ahbsgdcs@163.com。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67号。

(二)应急指挥中心:0351—4074175、4071800,传真0351—4074013 。

(三)煤炭产业部:0351—8399985。

(四)电力装备部:0351—8399970。

(五)物流贸易部:0351—8399981。

(六)化工多元部:0351—8399952。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的举报信息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查、确认;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二级公司处理的,及时移交或者批转下级单位办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后,必须出具调查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存档保存。调查结果由受理部门及时反馈举报人或举报单位。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二级公司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邮箱、地址,接受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举报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第十条 在办理举报事件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严格为举报单位、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单位、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设立专项安全奖励资金。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对能够及时发现、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单位或举报人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可以按照多人联名举报奖励。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三违”、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红线”行为、安全生产作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对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重要作用的,给予奖励1000-10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本单位存在瞒报、谎报、漏报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非伤亡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三违”行为、安全“红线”行为、安全生产作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本单位不得降低举报人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晋控安环字〔2022〕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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