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下称通告),对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以及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用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提出明确要求。通告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告明确,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用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须符合灰分(Ad)≤15%和硫分(St,d)≤0.6%的质量指标要求,销售的民用散煤还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有下述情形的除外: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燃煤锅炉、钢铁、焦化、水泥达到省超低排放标准;其他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标准确定前,仍按照现行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且有更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应当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灰分、硫分质量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