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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煤所属公司因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

日期:2023-09-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忠俊

国际煤炭网

2023
09/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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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矿山安全

记者9月6日从广元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依法对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报称,2023年6月,旺苍县应急管理局在办理广元市祥宏商贸有限公司“3·29”一般车辆事故案件过程中,发现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下称:“川煤华荣广元公司”)在租赁广元市祥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祥宏商贸”)运输车辆过程中,存在未对承包方祥宏商贸运输队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行为。因川煤华荣广元分公司为省属重点企业,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广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川煤华荣广元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发现,川煤华荣广元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祥宏商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拟给予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行政处罚,给予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供销部部长唐友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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