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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煤矿今年被罚8次!无证上岗、弄虚作假、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日期:2023-09-25    来源:煤文化

国际煤炭网

2023
09/2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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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煤矿设备 山西煤矿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100,000.00

处罚日期:2023-09-18

违法事实: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3名(崔易铭,杨飞龙,靳宇飞)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相应资格,已经安排到主、副提升机操作岗位上岗作业(上岗作业时间:2023.8.11八点班杨飞龙、四点班崔易茗。2023.8.12四点班靳宇飞);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立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90,000.00

处罚日期:2023-09-06

违法事实:

主立井提升机西侧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没有按规定检查钢丝绳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该矿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中,王海波、薛晓雨、申凌云、王开颜、秦嘉鹏任命超过6个月,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应予处罚,建立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100,000.00

处罚日期:2023-08-28

违法事实:

“未对2023年度安全风险辨识的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制定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20,000.00

处罚日期:2023-07-20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7日19时0分54秒到19时6分02秒15102回采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19时15分矿方上报“15102回采工作面端尾回撤单体柱不小心将传感器挂住,摔倒地上,致甲烷传感器报警”经现场核查矿方填报的原因与实际不符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立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20,000.00

处罚日期:2023-07-17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9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综合一组对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15104A回风顺槽一部皮带机尾与切眼皮带机头搭接转载点未安装照明设施”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20,000.00

处罚日期:2023-05-12

违法事实:

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该矿对副立井大门使用乙炔气烧焊作业,未严格按照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井口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乙炔气瓶进行气体严密性安全检查,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进入主要进风大巷造成15102运输顺槽CO传感器超限报警;2023年4月25日该矿151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CO传感器进行线路延伸移设作业未严格按照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移设造成CO传感器报警以上事实违反了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井口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151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立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井口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151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60,000.00

处罚日期:2023-04-19

违法事实:

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4A回风掘进工作面现场抽查8根锚杆,4根不达标,其中顶锚6根,2根预紧力不足,帮锚2根,2根不达标,要求扭矩为200N·m,且使用力矩扳手为180N·m;15102工作面切眼扩帮段迎头未按安全措施规定打设锚索,现场缺少2根锚索”违反《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4A回风顺槽掘进作业规程》《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2工作面切眼扩帮安全技术措施》关于支护工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2023年度新工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岗前培训相关资料”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建立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4A回风顺槽掘进作业规程》《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2工作面切眼扩帮安全技术措施》关于支护工艺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拟对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庆国

处罚金额(元):20,000.00

处罚日期:2023-01-28

违法事实:

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2安装工作面安装作业一次拖拽2台平板车运输支架,安全系数低,该车场不具备两台平板车同时停放,未严格按照《15102工作面综采设备下放、运输、拆装工程施工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只上一台车作业”违反《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2工作面综采设备下放、运输、拆装工程施工作业规程》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立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15102工作面综采设备下放、运输、拆装工程施工作业规程》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山西长治县雄山辛呈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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