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征求《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矿山事故教训,充分发挥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作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4年4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反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姬王鹏,010-64463973,18235668613;
电子邮箱:sgdcc@163.com。
附件: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矿山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矿山事故教训,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工作部署,现就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警示教育工作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将警示教育作为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从业人员深刻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法规,做到警钟长鸣、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进一步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坚决防范遏制矿山事故。
二、建立完善警示教育工作制度。警示教育作为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要长期坚持,适时开展。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及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2个月内开展。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组织开展;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委托事故矿山上级主体企业组织开展;对发生的典型涉险事故,上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视情况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较大及以上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牵头调查的矿山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
三、加强警示教育活动组织。矿山企业要积极利用安全培训、职工大会、安全生产例会、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事故现场会、宣讲会、分析会、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当事人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组织属地政府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辖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通报事故原因、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等。警示教育活动可适时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营造警示教育氛围,增加警示教育效果。
四、设立矿山企业警示教育日。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历史上发生的典型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紧密结合企业灾害特点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利用警示教育日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通过媒体、展板、广播、条幅等职工喜闻乐见宣传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教训、宣讲安全法规、培训操作技能、营造安全氛围,确保警示教育取得实效。
五、强化警示教育活动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融入日常检查内容,加强检查指导,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及时整改问题和不足。对警示教育长期不开展或者开展不认真、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整改,坚决防止和杜绝走过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