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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国家能源集团一煤矿被通报、停产整顿、罚款

日期:2024-04-13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24
04/1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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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宽沟矿业 国家能源集团 停产整顿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和安全评价、教育机构违法的典型违法案例。其中包括国家能源集团旗下一家煤矿,具体如下:

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案例

1.国能新疆宽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抽采案

【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5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能新疆宽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高瓦斯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本煤层未全部布置钻孔预抽瓦斯,未使用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

【隐患情况】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矿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九十二条第四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的罚款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矿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贰佰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矿长陈某处人民币150000元(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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