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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规范鼓励煤矿低浓度瓦斯利用

日期:2025-01-14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际煤炭网

2025
01/1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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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低浓度瓦斯利用 煤矿瓦斯利用 矿山安全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以下简称《方法学》),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方法学》适用于井工煤矿(不包括废弃或关闭的井工煤矿)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减排技术的项目:一是对收集的风排瓦斯进行分解销毁,并将分解产生的热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或热电联产;二是对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的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与收集的风排瓦斯或空气掺混,进行分解销毁,并将分解产生的热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或热电联产。

《方法学》明确,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边界包括煤矿低浓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输送系统、风排瓦斯收集系统、配气系统、无焰氧化装置、发电系统、供热系统,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和项目替代的既有或拟建供热设施。

《方法学》指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日期。项目寿命期限的结束时间应在项目正式退役之前。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方法学》强调,各地方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

原文如下:

环办气候函〔2025〕1号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的通知

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们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以下简称《方法学》)。现予以发布,并就做好《方法学》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和自愿原则,引导动员社会减排。各地方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方法学》要求将项目监测数据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联网。项目监测数据及时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上述数据。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施运行、数据监测等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众对本区域内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真实性、合规性的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侯冠羽、罗梦

电话:(010)65645639、65645657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卞园

电话:(010)82268490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黑龙江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解读:一图读懂 |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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