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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日期:2025-02-21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国际煤炭网

2025
02/2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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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防治水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近日,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发布《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三)水害防治安全技术例会制度;

(四)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五)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防治水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析评价制度;

(七)水情水害通报制度;

(八)探放水制度;

(九)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十)应急处置制度;

(十一)水害防治安全投入制度;

(十二)物探资料分析验证制度;

(十三)水文动态日分析制度。

原文如下:

安徽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能源规〔2024〕2号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现将《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2024年12月30日

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煤矿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防治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处置“七位一体”的防治水工作体系,做到综合探查,分源防治,定量评价,达标开采。

第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照矿井水保护利用有关规定,持续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置、综合利用。鼓励将处理达标的矿井水用于生产生活、生态农业等,拓展矿井水利用渠道。

第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鼓励煤矿企业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资金支持,加强水害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细则做好煤矿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

第二章  机构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保障资金投入,组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水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组织水害应急演练等。

煤矿企业和煤矿的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其职责是: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防治水年度计划、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技术措施,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等。

第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防治水部门,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其中所属煤矿数量5处以上的煤矿企业配备不得少于5人。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可以配备防治水副矿长,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不含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

防治水副矿长、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部门负责人及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工作经历,以及培训教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物探队伍,或者与国内有施工资质、良好业绩的物探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煤矿应当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钻孔轨迹仪或者能够测量钻孔轨迹、探查岩性的随钻随探设备。

煤矿井下探放水应当由探放水专业化队伍施工。探放水作业应当持探放水作业证上岗,井下水文地质物探作业每班持探放水作业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三)水害防治安全技术例会制度;

(四)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五)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防治水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析评价制度;

(七)水情水害通报制度;

(八)探放水制度;

(九)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十)应急处置制度;

(十一)水害防治安全投入制度;

(十二)物探资料分析验证制度;

(十三)水文动态日分析制度。

第三章  水文地质基础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按规定编制建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内容。

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

(一)主要含(隔)水层等厚线图和区域水文地质图;

(二)井筒涌水量监测台账;

(三)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第十二条  矿井初步设计前应当查明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前应当按要求提交建矿地质报告。生产煤矿至少每3年修编1次生产地质报告。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复杂或者极复杂矿井:

(一)历史上发生突水淹井,且造成突水淹井的致灾地质因素对矿井生产仍然存在安全威胁;

(二)发现导水陷落柱;

(三)开采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的煤层,采取井下底板注浆改造或者疏水降压开采难以实现安全。

第十三条  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每3年修订1次,可以与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合并编写。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修订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编制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

防治水“三区”应当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及水害探查治理工程结果适时转换,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或者在水害探查治理工程竣工报告中进行转换,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包括矿区范围,地质概况,水文地质概况。

(二)上一规划期水文地质勘探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防治水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规划期生产规划。包括生产布局与采掘接续安排。

(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规划。包括补勘目的、技术方案、工程量、工程概算、工程实施时间等。

(五)井上下水害防治工程规划。包括工程目的、技术方案、工程量、工程概算、工程实施时间等。

(六)防治水系统建设规划。包括防治水机构建设,排水系统、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水害预警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三维地震工作站,以及钻探、物探等装备仪器配备及费用概算。

(七)防治水科研攻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矿区构造单元、主要充水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及水力联系等进行水文地质单元划分,分单元建立水文观测孔。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充水含水层的观测孔应当每个水文地质单元每含水层(组)不得少于3个,其他煤矿不得少于2个。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煤矿,水文观测孔资料应当共用共享。

第十六条  煤矿采区设计前应当完成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勘探,已进行常规三维地震勘探的应当进行精细处理解释。

不具备三维地震勘探条件,地面又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应当在开采前编制防治水方案设计,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应当建立三维地震工作站,结合其他探查资料和开采揭露资料,对三维地震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动态研判。月度地质预报、临时地质预报应当切取三维地震时间剖面图。

第十七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采区设计前,在地面三维地震勘探的基础上,具备地面电法勘探条件的应当开展地面电法勘探,并对物探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

第十八条  水体下和底板灰岩承压水上采掘工作面设计前应当查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明条件的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开采可能形成顶板再生水体的煤层或者区域,并对下伏煤层开采产生威胁的,应当对产生再生水体的条件进行探查,并制定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物探设计,应当明确工程目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物探成果资料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采掘工作面物探探查工程方案设计编制提纲见附录A。

采掘工作面进行物探,应当排除探测现场的积水、浮矸,并停止作业、停止供电。

第四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议,分析研判水害风险和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防治措施,跟踪监督检查落实。

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开展1次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水害隐患排查应当明确排查的对象、内容,分析采掘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探查和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和验收负责人。

煤矿每天应当由分管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者防治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结合采掘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水文地质探查及水害治理工程等对矿井涌水量、主要充水含水层水位(压),放水孔和井下出水点水量、水温及水质等进行综合分析,辨识和研判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每月绘制地下水动态变化曲线图报煤矿总工程师审签。

第二十一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应当对地面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防汛排涝工程设施等应当符合规定,满足度汛要求;不能满足度汛要求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受报废井筒影响的煤矿,雨季期间应当安排人员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出现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煤矿井下安全情形,煤矿应当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待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配备防治水相关装备与设施:

(一)开采底板灰岩承压水上煤层的煤矿,采用井下底板注浆改造的,应当建立地面注浆站。

(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或者与距离较近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水质化验协议,进行水质分析,并建立包括水化学数据在内的主要含水层标准水样数据库。

(三)煤矿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观测孔水位(压)、水温和矿井涌水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实现联网共享,其中:地面观测孔数据上传周期不得大于6个小时,井下观测孔数据上传周期不得大于10分钟。矿井涌水量应当实时动态监测。煤矿企业和煤矿调度中心应当设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终端。含水层水位(压)、水温、涌水量出现异常,系统应当能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煤矿应当每半年至少校验1次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每年至少复测1次地面观测孔标高。

(四)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积极推进透明地质保障系统建设,逐步将地质透明化与采掘活动、水害防治相结合,建立实时监测、综合分析、及时预警的水害监测预警系统。

第二十三条  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建立排水系统,并与开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有效排水能力不得低于预计的最大涌水量;采煤工作面排水系统有效排水能力不得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

第二十四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的长度,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及其结构和力学性质等确定,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的安全措施。

探查含水层、陷落柱、含(导)水断层和探放老空水等井下钻孔应当安装孔口控制闸阀,固结套管待凝和耐压试验按照KA/T 1-2023《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执行,采用速凝材料固管的待凝和耐压试验时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井巷工程接近暗河、溶洞、陷落柱和穿过含水层、含(导)水性不明断层及积水情况不清的老空区或者近灰岩含水层掘进,应当同时采取物探、钻探方法循环超前探查,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断层与强含水层沟通,应当按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或者进行注浆治理,隔断与强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

沿断层防水煤柱线布置的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明确每隔一定距离布置1组探查钻孔,控制断层摆动和核实防水煤(岩)柱尺寸。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距灰岩含水层、存在威胁的砂岩含水层最小距离小于安全隔水层厚度,应当同时采取钻探、物探等方法循环超前探查,必要时采取疏水降压、注浆改造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煤矿应当查明盾构机施工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明确巷道布置层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应当布置在构造简单、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或者经探查治理的稳定岩层中。

(二)应当采取地面或者井下钻探等措施,查明布置块段断层、物探异常区等情况和巷道布置层位岩性组合及其岩石物理力学特征,并完成断层、物探异常区等的治理;地面或者井下定向钻孔应当布置在底板安全隔水层厚度之下层位,布置间距不得大于30米。

鼓励采用随掘地震与电法耦合突水监测预警技术,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对异常区进行综合分析、及时预警,并采取异常区钻探探查验证措施,防止误揭含水层、煤层、断层。

第二十八条  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区域,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以上煤矿的新水平、新采区掘进,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循环探查工作面前方及顶(底)板富水情况,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查清异常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钻探循环探查,每轮超前探查钻孔布置和钻孔超前距、帮距、垂距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并满足《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要求,钻孔的测斜和取芯要求应当在设计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疑似)陷落柱的探查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采掘接续和重大灾害治理计划,确定(疑似)陷落柱探查治理时间,在采区设计前完成探查治理工作;

(二)编制专项探查治理设计,采取钻探方式查明(疑似)陷落柱、物探异常区的性质、范围、含(导)水性、水位(压)、水质、水温及受影响的煤层等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距陷落柱安全煤(岩)柱边界80米前,超前对巷道前方、底板和陷落柱一侧进行钻探循环探查;

(四)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应当注浆封堵,封堵钻孔终压不得低于所在位置静水压力的1.5倍。

第三十条  不含(导)水陷落柱安全煤(岩)柱留设不得小于20米,含(导)水陷落柱应当按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布置在陷落柱及其安全煤(岩)柱边界外附近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制定水害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探放老空水应当坚持“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优先采用长距离、集中探放老空水方式。沿已探放的本矿采空区掘进,应当采用钻探方法验证老空水是否放净。

第三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边采掘边从事探放水作业。

(二)根据煤层赋存状况、构造发育情况、岩层移动角等分析确定老空积水边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前,应当对存在安全威胁的上覆、下伏煤层老空水进行探放和疏干。

(三)探放老空水的超前距,根据水压、煤(岩)层产状、厚度、强度等情况,在探放水设计、措施中明确,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四)探放存在补给水源的老空水,应当选择在老空最低处留设适量的探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五)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放水“警戒线”后,应当加强充水性调查,出现异常出水征兆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采用爆破凿岩,出现钻眼出水征兆,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中的地面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并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标高。报废的水文观测孔、砂岩裂隙水直疏孔、已受保护层开采影响的瓦斯抽采孔等应当及时封闭;受开采影响在含水层(体)段发生套管剪断的钻孔,应当进行封闭;地面未做到完全封闭的钻孔,应当在井下采取措施或者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四条  在松散含水层下、侏罗系砾岩含水层下、基岩风化带含水层(体)或者含水断裂带下开采,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含水层疏干、注浆改造、充填等治理方法。

不得在采掘工作面上方及其附近同时进行注浆改造工程。

含水层疏放水量较大,或者单孔涌水量大于10立方米/小时,以及局部疏放不充分的含水层下开采工作面,回采期间应当采用微震与电法耦合突水监测预警技术,实时监测工作面上覆地层变化情况、“两带”发育高度、周期来压、构造影响范围,分析可能形成的导水通道,出现异常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回采。

第三十五条  开采煤层顶板存在松散层孔隙水、砂岩裂隙水、岩浆岩裂隙水、推覆体及倒转岩溶裂隙水等含水层,煤矿应当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分析研究采煤工作面上覆120米范围内覆岩岩性、组合特征及岩石力学性质,研判离层发育层位及形成再生水体可能,并对开采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层和离层水采取超前疏干,导流、截流,注浆改造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

离层位于导水裂隙带以上的工作面,放水钻孔应当施工至坚硬岩层底板,并且布置在开采影响带以外地段,保证采前、采中、采后的放水效果。放水钻孔应当采取防塌孔、防缩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松散含水层下、侏罗系砾岩含水层下、推覆体及倒转岩溶裂隙含水层下开采的煤矿,其安全煤(岩)柱的留设与变更应当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以下简称《三下开采规范》)的要求,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煤矿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下,可以缩小防水煤(岩)柱尺寸。拟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设计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首次缩小防水煤(岩)柱的采区和煤层、水体采动等级发生变化,或者安全煤(岩)柱尺寸进一步缩小的应当进行试采。

压煤开采(试采)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编制技术总结报告,报送煤矿企业存档。

第三十七条  松散含水层下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煤(岩)柱的留设满足《三下开采规范》规定。

(二)设计前应当准确控制基岩面标高。基岩面起伏变化不大,松散含水层属弱富水性的,能够控制基岩面的钻孔至少1个;松散含水层属中等富水性的,能够控制基岩面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基岩面起伏变化较大,或者松散含水层属强富水性的,能够控制基岩面的钻孔不得少于3个。

(三)开采前应当准确控制含水层顶、底界面,查明含水层和风化带厚度、岩性组合特征,以及风化带的水理特征和含隔水性等,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确定水体采动等级。确保3个以上能够控制含水层顶、底界面的钻孔。

(四)进行缩小防水煤(岩)柱试采,没有类似条件覆岩破坏实测资料的煤矿,应当施工“两带”观测孔,开展覆岩破坏高度的实测工作。

(五)应当布置2个以上水文观测钻孔。

(六)留设防砂、防塌安全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临界水力坡度开展抗渗透破坏评价。

(七)应当按《三下开采规范》规定进行相应的观测研究工作,掘进期间应当控制工作面上限标高。

(八)开采设计应当明确两巷支护型式、工作面支架阻力、采高和推进度,切眼和收作线等位置应当避开断层等构造影响。工作面回采前,编制安全开采评价报告,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采。

(九)绘制包括“四含”等厚线、等水位(压)线、基岩面等高线、覆岩厚度等值线等内容的综合水文地质图,地质及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走向及倾向水文地质剖面图和主要断层探查治理平剖面图等图件。

未达到(二)(三)项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勘探。未经补充勘探,不得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其中,基岩面标高控制钻孔应当在工作面内或者其附近500米范围内。控制含水层顶、底界面的钻孔应当布置在缩小防水煤(岩)柱区段内或其浅部附近,沿走向每200米布置1个。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影响区域内或者附近,对含水层及风化带分别进行抽水试验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第三十八条  未经地面区域探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

(一)煤(岩)层倾角大于25°;

(二)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且直覆煤系地层之上的;

(三)构造复杂区域。

第三十九条  开采受松散含水层、侏罗系砾岩含水层、推覆体及倒转岩溶裂隙含水层影响的工作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前编制防治水专项开采设计,组织专家论证;回采前,编制安全开采评价报告。开采设计和评价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二)编制断层、褶曲等构造超前探查治理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在工作面采动应力影响前,完成断层注浆治理。

(三)工作面回采期间应当采取防抽冒措施,控制采高,连续均衡回采,开展矿压、水情等监测预警。

第四十条  开采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应当坚持奥灰水与太灰水防治并重、区域超前探查治理的原则,重点探查治理垂向导水构造,采取三维地震勘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井下“两探”及疏水降压、安全评价等综合防治措施,查清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等垂向导水构造。

第四十一条  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的新采区首采工作面准备前,应当进行联合放水试验,查清太灰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及与奥灰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首采工作面应当开展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探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开采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应当编制灰岩水害防治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区域超前探查治理措施:

(一)高密度三维地震勘探或者三维地震二次精细解释未覆盖的区域,地面又不具备三维地震勘探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或井下定向分支钻孔区域超前探查治理措施;

(二)井下定向分支钻孔区域超前探查治理出现出水异常时,经分析存在奥灰含水层隐伏导水构造的,应当采取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措施;

(三)太灰含水层富水性强,或者存在导水陷落柱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工程应当结合矿井采场接续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分段评价。探查治理方案设计编写提纲见附录B。

第四十四条  灰岩水害地面区域探查治理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区域探查治理钻孔轨迹距离开采边界外侧不得小于30米。定向分支钻孔间距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单元考察的注浆浆液扩散距离确定,未考察的钻孔间距不得大于60米。

(二)注浆终孔压力不得小于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为防止注浆浆液向松散层、奥灰、老空、巷道窜浆,钻探过程中未出现明显漏失情况的,浆液比重可以换算计入注浆终压。

(三)施工定向分支钻孔(含压水试验、注浆),应当对泥浆漏失量、水位(压)、钻孔层位、注浆压力、注浆量等进行全过程监测,同时观测井下涌水量、地面观测孔水位,灰岩放水孔和井下出水点水量、水质、水温,巷道有无漏(溃)浆、破坏变形等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变化应当及时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

(四)区域超前探查治理工程结束后,对工程效果做出结论性评价,提交竣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在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按防治水工程治理评价标准对区域超前探查治理进行效果验证评价。效果验证评价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实施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的区域,掘进前应当采取物探循环超前探查措施;未实施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的区域,掘进前应当同时采取钻探、物探循环超前探查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经定向钻孔查明存在隐伏导水构造,或者太灰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的工作面,回采期间应当采用微震与电法耦合突水监测预警技术,实时监测工作面下伏岩层变化情况、底板破坏深度、周期来压和可能的导水通道;每天分析微震、电法数据信息,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阅;出现异常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回采。

第四十七条  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承压水上的煤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放水巷放水的,其放水巷的标高应当低于相对应的采煤工作面最低标高;

(二)开采前应当进行放水试验;

(三)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应当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之下;

(四)疏放水期间应当监测放水孔涌水量和其他充水含水层水位变化情况,定期或者在涌水量增大时取样化验水质,分析确定与其他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

(五)对可能突水的断层、破碎带进行注浆加固;

(六)急倾斜煤层开采,应当疏干底板移动破坏线以上灰岩含水层。

第四十八条  采用注浆改造开采承压水上煤层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浆改造范围应当根据地层倾角、含水层水压、距含水层距离等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注浆改造钻孔轨迹应当超过开采边界外侧30米;

(二)注浆终压不得小于静水压力的2倍,稳定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终孔吸浆量不得大于60升/分钟;

(三)开采急倾斜煤层,移动破坏线以内的含水层应当注浆改造。

第四十九条  采用充填法开采承压水上的煤层,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经论证可行后编制开采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试采。试采取得成功经验后,方可扩大开采。

第五十条  采用离层注浆充填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层位的选取应当根据地层结构、注浆压力、导水裂隙带、弯曲沉降带发育高度等综合确定,确保导水裂隙带不波及注浆层位,并制定开采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二)注浆期间应当进行井下巡查,发现漏(溃)浆、帮顶淋(渗)水等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连续均衡开采。

第五十一条  采用地面超前注浆治理断层、破碎带的,应当根据断层、破碎带的影响范围和井下巷道、采空区及采掘工作面空间关系等,分析浆液可能波及的范围,制定防漏(溃)浆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采掘工作面接近该区域,应当制定探放注浆析出水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煤矿应当建立松散层二含、三含水文观测孔,每月至少观测1次井筒涌水量、水中含砂情况,每季度至少观测1次井筒和地表沉降,每半年至少对出水井筒的水质进行1次分析,每年年底对观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井筒出水异常,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加密监测出水位置、水压、水量、含砂情况和对应层位等。井筒出水量大于6立方米/小时或者井壁出现破损,应当及时采取注浆封堵等加固处理措施。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冻结结束后采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部充满填实。

第五十三条  开采区域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其他强含水层水力联系密切的,或者存在区域性大断层导水强补给的,可以采用帷幕注浆截流措施。

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帷幕注浆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帷幕注浆方案。帷幕注浆设计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采取帷幕注浆截流措施治理水害的,应当监测帷幕墙内外含水层水位(压)、地表沉降、墙体应变、渗流及涌水量变化等情况。

第五章  效果验证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明确各类探放水钻孔、注浆改造钻孔测斜比例、测斜深度和钻孔取芯要求。穿层钻孔测斜数量比例不得小于50%,测斜深度不得小于实际深度的80%。

钻探施工过程中的止水套管下置、套管耐压试验、接近老空积水区等关键工序,应当由地测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探放水期间应当采用视频全过程监控。

第五十五条  下列防治水工程需要对水害防治效果进行验证:

(一)含水层下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

(二)疏干或者注浆改造顶板含水层;

(三)灰岩承压水上开采;

(四)井巷工程过含(导)水断层、强含水层;

(五)探放老空积水区;

(六)岩溶陷落柱水害治理。

效果验证可以选用物探、钻探、巷探、化探等方法。经验证没有达到水害防治要求,应当采取补充措施,再次验证。

第五十六条  采用疏水降压、区域超前探查治理或者井下底板注浆改造方法进行底板灰岩承压水上开采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评价工作面底板灰岩含水层安全水头值,应当根据底板充水灰岩含水层的富水性、水位(压)、补给条件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计算结果应当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二)采用疏水降压开采的,构造破坏影响区域突水系数不得大于0.06兆帕/米,正常区域突水系数不得大于0.10兆帕/米。

(三)井下注浆改造效果验证应当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物探应当覆盖全部注浆改造区域;验证钻孔数量不得少于注浆钻孔数量的10%,突水系数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

(四)实施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的块段,回采前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方法进行验证。

(五)区域超前探查治理验证采用井下钻孔,验证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00米,对钻孔泥浆漏失量大、注浆量大、断层发育区、钻孔出层区、物探验证异常区等区域应当加密验证钻孔。采用定向钻孔验证的孔间距不得大于100米。

(六)突水系数计算隔水层厚度可以选至治理目的层钻孔轨迹以上,计算的突水系数不得大于0.10兆帕/米。

(七)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标准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

(八)工作面走向长小于600米的1次验证;工作面走向长大于600米的,可以分段验证,每次验证长度不得小于500米,验证超前距不得小于100米。

完成地面区域探查治理工程,存在突水系数大于0.10兆帕/米的局部块段,应当结合太灰含隔水层岩性及组合特征,制定进一步探查验证措施,验证结果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十七条  含水层下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留设防塌(砂)煤(岩)柱开采的,应当根据上覆直接充水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具备疏干条件的应予疏干;开采前对含水层疏放效果进行检验,检验孔数量与单孔涌水量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

(二)留设防水煤(岩)柱开采的,应当对松散层底部含隔水层、基岩风化带、煤层顶板岩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覆岩岩性结构及基岩面起伏变化情况进行校核,校核与开采设计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开采设计。

(三)煤矿首次缩小防水煤(岩)柱试采的,应当开展上覆岩层“两带”观测研究,掌握覆岩破坏特征,验证防水煤(岩)柱尺寸。

第五十八条  采用疏干、注浆改造治理顶板含水层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治理效果验证应当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物探应当覆盖全部治理区域。

(二)验证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00米,对钻孔泥浆漏失量大、注浆量大、涌水量大、高水位区、断层发育区、物探验证异常区等区域应当加密验证钻孔。采用定向钻孔验证的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00m。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以及地面定向验证钻孔的透水率标准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

(三)工作面走向长小于600米的1次验证;工作面走向长大于600米的,可以分段验证,每次验证长度不得小于500米,验证超前距不得小于100米。

第五十九条  岩溶陷落柱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接近岩溶陷落柱安全煤(岩)柱前,应当对陷落柱的含(导)水性等进行验证;

(二)采用注浆封堵加固方法治理陷落柱的,应当施工地面或者井下效果验证孔,验证孔应当穿过整个注浆段,验证孔的数量依据陷落柱的规模而定,不得少于2个。

地面验证孔吸浆量不得大于60升/分钟,井下验证孔涌水量应当小于1立方米/小时。

第六十条  老空水探放效果验证应当核算放水量,放水量与预计的积水量差别较大的,应当分析原因,判断积水是否放净。没有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经透孔无水;存在水源补给的,放水钻孔经透孔证实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正常放水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六十一条  井巷工程过含(导)水断层、强含水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的防治效果验证,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不得少于2个,验证钻孔单孔涌水量应当小于3.0立方米/小时。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二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安装潜水泵排水系统,潜水泵安装数量不得少于2台。潜水泵排水系统应当定期开启、使用、维护与检测,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六十三条  受闭坑煤矿、地表水透水威胁的收作区域应当建立能够自动泄水的挡水墙实施隔离,并增设预警预报装置。

发现疑似陷落柱(三维地震物探异常区)或揭露陷落柱的煤矿,新水平、新采区应当采取隔离或者预隔离措施,常备料石、排水管等材料。

第六十四条  井下出现渗水、淋水、底板涌水等情形,应当及时测定涌水量、水温和含砂量,并在6小时内完成水样化验分析,同时观测附近出水点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变化情况,根据水温、水量、水质、水位变化情况,分析突水原因,判明突水水源。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煤矿调度室和煤矿分管负责人报告:

(一)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期间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6小时内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

(二)井下出现突水点;

(三)采掘工作面出现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

(四)地面水害治理工程进行期间,出现巷道窜浆、漏液、来压、变形等异常现象;

(五)井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水压、水量突增,水温、水质异常,顶钻等异常情况。

第六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煤矿井下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一)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或者涌水量突增等异常情况;

(二)发现井筒突水或者出水量显著增大、出砂;

(三)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区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

探放老空水应当撤出探放水地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撤人时间和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六十七条  相邻煤矿边界存在采掘活动的,应当根据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和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情况明确交换资料的形式、交换的内容和交换时间。煤矿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应当立即通报相邻煤矿。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每年组织修订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发生水害事故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撤人范围和避灾路线。每年雨季前组织1次应急演练。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意识、技能。

开采受松散含水层、底板灰岩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开始回采2周内应当开展1次水害应急演练。

第七章  审查审批

第六十九条  下列设计、报告等,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设计、施工措施,放水试验设计;

(二)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

(三)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四)采煤工作面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五)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相应的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

(六)探放水业务联系书、允许掘进通知单;

(七)井下物探设计及成果资料;

(八)井下注浆加固与含水层改造设计;

(九)老空水专门疏放设计、沿空掘进限压循环放水专门措施;

(十)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审批的设计、措施与报告。

第七十条  下列设计、报告等,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一)矿井防治水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年度计划;

(二)地质和水文地质专项补充勘探设计及其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群孔抽水试验设计;

(三)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及成果报告;

(四)区域疏放水方案设计,疏水降压、疏干开采、充填开采设计和带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地面区域探查、治理设计及工程效果评价;

(五)井下突水点注浆堵水设计、帷幕注浆设计;

(六)含(导)水断层、陷落柱探查治理设计及其安全煤(岩)柱留设;

(七)井下防水闸墙设计;

(八)煤矿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变更;

(九)缩小防水煤(岩)柱试(开)采总结;

(十)建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十一)大型含(导)水断层、陷落柱治理、灰岩水区域治理等水害治理工程竣工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审批的设计与报告。

第七十一条  下列设计、措施等,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水体下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开采可行性论证,水体下采煤开采方案设计;

(二)存在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制定的防突(透)水措施;

(三)无法排除积水的水淹区下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专项开采设计;

(四)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包括防治水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中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能源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皖能源煤监规〔2021〕6号)同时废止。

附录A

采掘工作面物探探查工程方案设计

编制提纲

A1概况

A1.1工程概况

简述工程背景、目的及意义,探查区域采掘工作面及四邻关系等。

A1.2地质任务

明确物探探查工程地质任务及主要探查对象的查明和控制程度等。

A1.3编制依据

列出与工程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文件等。

A2地质及水文地质概述

A2.1矿井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简述矿井地层、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地质与水文划分类型等。

A2.2探查区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详述探查区地层及岩性组合、地质构造(含疑似陷落柱和三维地震反射异常区)及含(导)水性等,以及相关含(隔)水层及富水性、实际及预计涌水量情况等。

A3地球物理条件及探查方法

A3.1地球物理条件

简述探查区域内的煤层、岩层物性背景,详述探查对象(构造、陷落柱等富水异常体)物性差异特征等。

A3.2物探方法及设备选型

简述所选择物探方法原理和依据;所选物探设备型号、厂家和主要技术参数,并对是否能满足工程及煤矿安全要求作明确说明;循环探查的频次和安全距离等。

A4数据采集工作

A4.1探查区环境条件

简述工程施工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采掘进度、现场环境等,说明作业空间、积水、供停电、大型铁磁性、振动源等干扰因素排除要求。

A4.2测线测点布置

简述观测系统设计的依据,测线、测点布置应满足探查范围和精度要求等。

A4.3数据采集

根据物探方法和设备选型等,详述数据采集流程和成果等。

A4.4数据质量评价

分析影响数据采集质量因素,对采集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对是否需要进行复测提出要求。

A4.5物探工作量

统计探查范围、测线长度、测点数量等。

A5数据处理解释

A5.1处理平台与流程

简述处理任务、目标,说明选用的处理软、硬件平台型号与功能,主要处理流程与关键参数等。

A5.2物探成果与地质解释

简述应提交的物探成果类型(物性、平剖面或三维空间)及主要地质成果。

A6施工组织设计

A6.1施工进度计划

明确探查进场、施工、处理、报告编制提交的时间节点等。

A6.2人力资源

列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明确持探放水证作业人员及数量等。

A7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简述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提出测点的测量、埋置及保护要求等。

A8安全保障措施

简述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明确避灾路线等。

附图

1.工程布置平、剖面图。

2.避灾路线图。

附表

测线、测点布置坐标表。

附录B

煤矿水害地面区域超前探查治理工程

方案设计编制提纲

B1  绪论

B1.1  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背景、探查治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目的和任务、方案设计编制依据等。

B1.2  矿井概况

概述矿井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简述矿井开发方式、开拓方式、采煤方法、煤层开采情况等。

B1.3  探查治理区概况

详述探查治理工程所属采区的开采现状、采空区分布、巷道分布、采场接替规划等;简述探查治理工程所属采区及临近采区以往地面、井下实施的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及物探工作,探查治理工程等。

B2  地质及水文地质

B2.1  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

简述矿井地层、构造、水文地质特征。

B2.2  探查治理区地质及水文地质

详述探查治理区主要探查对象地层及岩性组合;详述断层产状、错断层位及延展长度,褶曲、陷落柱(疑似陷落柱)、物探异常区发育情况等;详述主要含(隔)水层厚度、岩性,含水层富水性,岩溶发育,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水力联系,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

B3  钻探工程设计

B3.1  探查治理区范围

叙述探查治理区位置、范围及面积;简述探查治理区地形地貌、构建筑物、道路、河流、塌陷积水区分布等情况;详述探查治理工程与井下巷道、采空区、采掘和钻探工程的时空关系等。

B3.2  目的层位选择

叙述顶底板水害、断层、陷落柱及物探异常区等地面区域探查治理工程目的层位选取的依据、原则及结果。

B3.3  布孔原则

依据地面条件、地质构造情况及与井巷工程的时空关系合理布置钻孔,包括主孔位置,分支孔间距、走向及其与地层、构造的关系,钻孔长度,位垂比等。

B3.4  钻孔布置及工程量

叙述探查治理工程井场设置情况,主孔、分支孔数量及总工程量等。

B3.5  钻孔结构

说明探查治理工程采用的钻孔结构(直孔段、造斜段、分支段的长度、孔径),套管规格及下置层位等。

B3.6  钻孔轨迹

叙述钻孔轨迹形态,主孔孔口、控制点及靶点坐标;每个主孔选取1~2个典型分支孔,说明其轨迹参数。

B3.7  施工顺序

结合探查治理区地质条件及矿井开采情况,兼顾各孔间探查治理效果验证及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分支孔的施工顺序。

B3.8  钻探技术要求

简述钻孔轨迹控制,钻井液性能,录井(岩屑、钻时、钻井液),简易水文观测,伽马测井,套管下置、固井及止水检查,原始记录和封孔等技术要求。

B3.9  施工重、难点分析及管控措施

分析研判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煤层、构造、物探异常区、采空区、巷道等重、难点问题,提出管控措施。

B4  注浆工程设计

B4.1  注浆站设计

叙述注浆站的设备配置、能力及功能要求等;说明注浆材料类型、浆液配比等参数及质量检测要求。

B4.2  注浆设计

叙述注浆方式,注浆流程,注浆终压的计算方法及要求,注浆段长的确定依据,注浆次数,注浆量预计方法及结果,注前、注后压水试验技术要求及单位吸水率的计算方法,注浆结束标准,制浆、注浆技术要求,因故中断、井下跑浆处理方法等。

B5  工期预计

结合探查治理区周边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简述工期预计的依据,选择合理施工工艺,进行工期预计。

B6  工程保障措施

简述设备、材料供应、场地、供电、供水、通讯、安全、质量、进度、环保以及文明施工等保障措施。

B7  经费概算

说明经费概算的依据,结合探查治理工程主要钻探、注浆工程量,进行经费概算。

B8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简述与探查治理工程相关的需要注意的问题,如矿井井筒、井下巷道对分支孔施工的影响及效果验证方法等。

附图

工程平面布置图、主孔预想剖面图。

附表

主孔及代表性分支孔轨迹控制点统计表、轨迹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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