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其中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100万元以上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原文如下: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2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安顺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
2.2 县(区)煤矿应急指挥机构
3 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风险监测
3.3 风险预警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5.4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及装备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应急演练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一件事全链条责任,增强煤矿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安顺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安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应对处置,参与应急救援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资源共享、科学救援。遵循就近原则,合理调配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100万元以上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煤矿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工信(能源)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局长、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处长、市应急局局长等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安顺供电局、112地质队、安顺金融监管分局、黄果树机场公司等。
2.1.1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煤矿应急救援有关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及以下煤矿事故应急处置。
(2)负责较大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应急处置。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并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传达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并提出需要由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协调工作,申请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承担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公文办理和会务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3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煤矿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负责舆情管控工作。
(2)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预算、紧急下达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做好煤矿事故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接报煤矿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火工品的使用和清查工作。
(4)市公安局:组织指导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核准被困(失联)人员信息;依法对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群众转移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其中,暂不能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的,按程序依法办理。
(5)市应急局:统筹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调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矿区范围内地震、矿震监测预警信息及相关应急处置意见。
(6)市大数据局: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畅通。
(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死者家属、伤者、应急救援人员等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防范打击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联系地质单位提供事故现场矿山地质资料,以及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测绘地理信息,参与处置因违法开采盗采造成的煤矿事故;指导矿山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地方开展煤矿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协调、指导地方开展因煤矿事故导致的次生、衍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因煤矿事故造成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及安全性鉴定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保畅、车辆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伤员等运送畅通。
(14)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情、汛情监测预报信息,组织协调矿区附近水利工程设施排险除险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为煤矿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6)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协助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救援开展应急处置评估,督促指导全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7)安顺军分区: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协调现役专业力量协助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18)武警安顺支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按审批程序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19)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开展煤矿事故火灾扑救、灾情控制,参与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
(20)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人工干预作业等支持。
(21)市总工会:参加重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煤矿事故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安抚。
(22)安顺供电局:负责本企业电网设施范围内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的供电保障工作。
(23)112地质队:组织地质、水文、探矿等领域专家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并派地质灾害治理、安全评价等领域专家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24)安顺金融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和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理赔服务。
(25)黄果树机场公司:配合应急救援急需物资、人员的空运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根据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单位、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煤矿事故应急保障、处置等相关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及时设立现场指挥部。
(1)组织架构。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8个现场工作组,并可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增减、合并工作组,对成员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2)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赴现场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赴现场的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3)主要职责。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煤矿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2.1.5 现场工作组及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
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事故处置指挥调度,落实各级领导部署要求;起草现场指挥部各类文件,及时公布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审核把关现场信息并按程序报告、发布;联系沟通省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做好现场指挥部会务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和专家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成单位和人员: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12地质队、市气象局及其他应急救援组织、专家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评估,分析判断现场情况,科学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开展应急救援;管理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根据需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动态监测事故现场,分析研判煤矿事故演变趋势;遇到重要情况或重大变化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提出调整应急救援方案建议,报现场指挥部审定;针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对终止应急响应、后期总结评估、事故防范措施、恢复生产重建等提出咨询建议。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协调调派专业医疗救援装备、物资送往现场,组织医疗专家和精干力量救治伤者;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消杀及人群的疫病防治工作。
(4)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顺金融监管分局、市总工会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及伤者情绪,做好家属及伤员的心理疏导和安抚等工作;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的信息登记、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落实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保险理赔等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组成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现场新闻报道;管理现场媒体人员,协调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跟踪舆论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等工作。
(6)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成单位: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确保交通畅通;核准被困(失联)人员信息;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群众转移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牵头,组成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并邀请市监察机关介入。
主要职责:制定调查方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同时收集各工作组印证材料,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处置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组成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安顺供电局、黄果树机场公司等。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指挥部的办公设备及耗材保障;提供事故现场的水、电、油、通信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物、饮水、住宿等必要保障;提供应急资金及应急救援物资等调度保障。
2.2 县(区)煤矿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2)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升依法办矿管矿能力。
3.2 风险监测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风险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和危害程度,并按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测监控措施,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
3.3 风险预警
3.3.1 风险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煤矿事故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3.3.2 预警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应急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信息通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事故征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控到或接报煤矿出现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等事故征兆。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上述预警信息后,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
3.4 预警行动
3.4.1 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根据预警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风险监测,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分析研判,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4.2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预警行动
加强监测和应急值守,及时调度了解相关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做好煤矿事故发生应对准备,研究应对方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加强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工作,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经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发地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执法八处。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报告。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法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4.1.2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生产状态、证照情况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事故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涉险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 续报和终报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对伤员的医疗救治情况,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1)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开展自救、互救。
(2)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要立即通知矿山救援队和协议医疗急救机构,开展救援救治。
(3)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积极协调医院全力组织救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因地震等其他灾害造成或初判可能造成上述事故等级相应后果的,应急响应对等响应。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煤矿事故以及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煤矿事故,可视情况提高响应级别。
4.3.2 应急响应启动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向市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发布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省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省级现场指挥部。
(2)Ⅲ级应急响应。市政府相关领导赶赴现场统筹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煤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煤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
4.3.3 应急响应行动
(1)现场指挥部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核查被困(失联)人员并进行定位,营救受伤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工作。
(2)妥善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组织现场专家、应急救援人员、勘察队伍等,结合事故煤矿工程图纸、地质资料等有关信息,综合研判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开辟应急救援救治“绿色通道”予以保障。
(5)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6)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救援作业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可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救援建议,按程序上报、决定。
4.4 应急处置措施
4.4.1 火灾事故
(1)在矿井火灾事故救援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检测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和矿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采用保障安全的灭火方法。
(2)灭火过程中,根据灾情可以采取局部反风、全矿井反风、风流短路、停止通风或者减少风量等措施。
(3)矿山救援队应当根据矿井火灾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条件具备的应当采用直接灭火方法。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2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在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过程中,应当全面探察灾区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巷道破坏程度、是否存在火源等情况。
(2)为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当在探察确认无火源的前提下,尽快恢复通风。
(3)爆炸产生火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爆炸。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3 瓦斯突出事故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对灾区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在按规定排出瓦斯后,方可恢复送电,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召请矿山救援队按照安全措施排放。
(2)矿山救援队应当探察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通风系统及设施破坏程度、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积状态、巷道堵塞程度、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等情况,发现火源立即扑灭。
(3)矿山救援队发现遇险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为其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引导、护送遇险人员撤离灾区。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绕道抢救人员时,应当采取防突措施。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4 透水事故
(1)矿山救援队参加煤矿透水事故救援,应当了解灾区情况和水源、透水点、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情况,分析计算被困人员所在空间体积及空间内氧气、二氧化碳、瓦斯等气体浓度,估算被困人员维持生存时间。
(2)矿山救援队应当探察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及水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破坏及堵塞情况,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和通风状况等。
(3)被困人员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的,可以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建立通信联系;被困人员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的,不得打钻,防止钻孔泄压扩大灾情。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5 冒顶片帮、冲击地压事故
(1)矿山救援队参加冒顶片帮事故救援,应当了解事故地点、发生原因、巷道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和压风管路设置等情况,指定专人检查氧气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巷道涌水量、观察周围巷道顶板和支护情况,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作业安全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
(2)矿井通风系统遭到破坏的,应当迅速恢复通风;周围巷道和支护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加固处理。当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救援作业安全或者可能再次发生冒顶片帮时,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迅速撤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消除威胁。
(3)应急救援人员可以采用掘小巷、掘绕道、使用临时支护通过冒落区或者施工大口径救生钻孔等方式,快速构建救援通道营救遇险人员,同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钻孔等向被困人员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6 提升运输事故
(1)煤矿发生提升运输事故,企业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停止事故设备运行,必要时切断其供电电源,停止事故影响区域作业,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恢复通风、通信和排水等措施。
(2)矿山救援队在探察搜救过程中,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救出至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和骨折固定等紧急处理后,迅速移交专业医护人员送医院救治;不能立即救出的,在采取技术措施后施救。
(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7 炮烟中毒窒息、炸药爆炸和矸石山事故
(1)矿山救援队参加炮烟中毒窒息事故救援应当加强通风,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尽快给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将遇险人员撤离炮烟事故区域,运送至安全地点交医护人员救治。
(2)矿山救援队参加炸药爆炸事故救援应当了解炸药和雷管数量、放置位置等情况,分析再次爆炸的危险性,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恢复矿井通风系统,排除烟雾。
(3)矿山救援队参加矸石山自燃或者爆炸事故救援应当查明自燃或者爆炸范围、周围温度和产生气体成分及浓度;设专人观测矸石山状态及变化,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8 滑坡事故
(1)在坍塌体(滑体)趋于稳定后,应急救援人员及抢险救援设备从坍塌体(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2)采用生命探测仪等器材和观察、听声、呼喊、敲击等方法搜寻被困人员,判断被埋压人员位置。
(3)可以采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挖掘搜救被困人员,接近被埋压人员时采用人工挖掘,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9 其他事故、地震等灾害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
(1)应急处置过程中,矿山救援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救援过程中不会发生次生灾害及事故,导致对救援人员或被困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坚持先救命,再治伤,最大限度挽救伤员生命。
(2)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伤员搬运等现场急救技能。
(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煤矿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煤矿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论炒作。
一般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4.6 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煤矿事故善后工作,认真组织做好人员安置、物资补(赔)偿、费用支付、保险理赔、灾后重建及污染物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人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5.2 调查与评估
(1)按照事故等级,重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牵头组织调查评估。
(2)应急处置评估。一般及以上等级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评估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过程、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 恢复重建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生产建设计划,修复和处理被破坏的井巷及设施,恢复生产建设秩序,必要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5.4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应急处置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认。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煤矿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积极适应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规模较小或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伍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专职矿山救援队30分钟内到达煤矿。
6.2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资金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中的作用。
6.3 物资及装备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煤矿事故紧急医疗救治联动机制,健全煤矿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信息,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
6.6 技术保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新技术、新设备等用于煤矿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并建立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和分析提供咨询和决策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
县(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发生的特点和重大风险情况,制定本级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7.2 应急演练
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市级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县(区)级煤矿应急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于《安顺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