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乌苏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实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板〉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编制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自治区2024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2023〕6号)、国家矿山安监局《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自治区《新疆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会商实施办法(试行)》(矿安新〔2022〕65号)等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结合我市实际及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特制定2026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一、基本情况
(一)煤矿及监管情况
1.乌苏市煤矿基本情况。
乌苏市辖区内共有3家煤矿,目前正常生产的1家: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2010年12月由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为其全资子公司;2025年2月,国家电投新疆能源化工与河南平煤神马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由平煤股份控股管理(平煤持股60%,国家电投持股40%),可采储量4194万吨,剩余服务年限25年,智能化二类初级煤矿,采用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工艺,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自燃煤层。+1154m水平以上B5煤层布置一采区、二采区,均回采结束,目前生产采区为+1154m水平以下三采区,目前矿井布置为“一回采、一掘进、一开拓”。
正常建设矿井2家:
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可采储量为9274万吨,服务年限59年,斜井开拓,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属于中等,地质类型为极复杂型;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属B4、B6均为易自燃煤层,项目建设已完成矿建一、二、三期工程建设,地面土建及安装工程建设,剩余首采工作面安装工程和矿井智能化建设工程,已完成矿井冲击地压鉴定工作和危险性评价,设计院正在修编放顶煤专项设计。煤矿现已开始智能化建设项目,液压支架升级改造、三机改造、数据中心机房改造等工作;预计2026年6月具备综采工作面智能化设备安装条件,预计2026年下半年完成安装调试,进行试生产。目前矿井自2025年9月11日停止建设,现正在开展隐患整改及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可采储量为8447万吨,服务年限45年,根据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矿井采用主、副斜井开拓方式,共布置4条井筒,即主、副斜井、斜风井和北部斜风井。采用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放顶煤的采煤方法,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Ⅱ类自燃煤层,目前矿井正在对矿建一级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备案,矿井处于停建状态。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概况。
乌苏市设置矿山安全服务保障中心,承担矿山安全、煤田火灾防治、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警等技术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3.乌苏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煤矿名单。
乌苏市监管的煤矿有3家,分别是: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
(二)煤矿分类及检查频次
1.煤矿分类。
对照《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自治区煤矿分类基础信息台账”,确定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为C类煤矿、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为B类煤矿。
2.检查频次。
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板〉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计划》(塔地应急〔2025〕12号)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要求,2026年区、地、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A类煤矿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B类煤矿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4次,对C类煤矿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6次,对D类煤矿开展常规巡查。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确定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全年执法检查3次(每4个月一次)、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全年执法检查3次(每4个月一次),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全年执法检查4次(每3个月一次)。
3.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煤矿。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
(三)煤矿上级公司
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系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新疆锦恒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红山西煤矿上级公司。
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
2025年以来,乌苏市煤矿领域未发生井下伤亡事故,总体形势较好,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无重大事故安全隐患。
(二)安全风险研判
2026年研判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15项,其中阶段性重大风险1项、火灾重大风险2项、水害重大风险1项、提升运输重大风险1项、顶板重大风险4项、瓦斯重大风险6项,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红山西煤矿、丛龙煤矿为2026年度重点管控矿井。1家生产煤矿、2家建设煤矿均已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予以管控。
1.阶段性风险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丛龙煤矿、红山西煤矿位于山区,矿区5月至10月为“雨季三防”期,可能存在防洪设施维护不到位、水情监测工作不到位导致洪水倒灌井下的安全风险,地面采空区裂缝回填不及时可能导致地面强降雨积水灌入采空区的安全风险。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可能导致矿井35KV变电所等供电场所跳闸或者设备损坏,导致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
2.火灾重大风险
红山西煤矿11401首采工作面B4煤层为厚煤层,煤质松软,属易自燃煤层,煤岩破碎、漏顶形成高冒点,未及时采用不可燃材料充填且人工观测不到位,导致自燃发火风险。11401采煤工作面回采、末采期间,如灌浆、注氮、隅角封堵等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自燃发火风险。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51302综放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存在采空区遗煤氧化,加之元旦、春节放假休息,工作推进缓慢,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发生自然发火风险。B51302综放工作面回采期间,如灌浆、注氮、隅角封堵等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自然发火风险。B51302综放工作面初采采空区遗煤较多,推进缓慢及回采期间灌浆、注氮、隅角封堵等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采空区遗煤蓄热氧化自然发火风险。
3.水害重大风险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1煤层开拓施工至六号平硐巷道附近,与其导通涌水对掘进工作面会造成水患影响。B51303轨道顺槽掘进接近B51301采空区最低点,存在采空区导通水害风险。
4.提升运输重大风险
辖区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丛龙煤矿、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为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副斜井作为矿井辅助运输的主要巷道,担负矿井所有进出井物料的运输,斜巷坡度大,存在物料运输期间,封车不牢靠,物料下滑坠落的风险。提升系统使用频率高,提升机钢丝绳磨损较快,如受外来物体撞击、井筒淋水腐蚀、直径变细、钢丝绳悬挂装置异常等情况,有可能造成提升机过卷、断绳等事故风险;如提升保护不完好,提升机司机误操作、信号工错发信号,运送超长、超宽、超重的物件和危险品没有采取特殊措施,可能存在提升运输风险。
5.顶板重大风险
乌苏市正常生产矿井煤层直接顶为泥质粉砂岩,顶板稳定性差;综采工作面回采和开切巷刷扩期间大断面施工或顶板破碎时存在发生顶板冒落和片帮事故的风险。一是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51303运输顺槽巷道位于四棵树向斜轴附近,煤层节理发育、水平应力集中、顶帮稳固性差,冒落性较好,掘进期间存在局部顶板冒落风险。二是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1420m回风联络巷、+1333m中部车场掘进期间,遇地质构造带、煤岩层变化、破碎带等未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执行、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均可能引发顶板事故。三是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11401首采工作面切眼断面大,若管理不到位,单体液压支柱泄压未及时补液;顶板下沉,未及时采取补强支护;均有可能引发顶板下沉、垮落的风险。四是丛龙煤矿主井延深掘进工作面、+1450m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两个面掘进期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或支护不及时不可靠,可能造成掘进工作面局部顶板跨冒风险。
6.瓦斯重大风险
乌苏市目前高瓦斯矿井两处,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为高瓦斯矿井在工作面回采期间,采空区存在顶板垮落、工作面遇地质变化带瓦斯涌出量增大等可能造成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的风险。一是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51302综放工作面回采期间顶板局部垮冒、上下隅角及采空区顶板下落等瓦斯有害气体短时间释放,存在工作面和回风隅角瓦斯积聚、超限风险。二是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51302综放工作面位于四棵树向斜轴附近,煤层节理发育、水平应力集中、顶帮稳固性差,冒落性较好,日常回采板顶板局部垮冒或采空区和上下隅角两巷顶板下落短时间瓦斯等有害气体释放,存在工作面和回风隅角瓦斯积聚、超限风险。三是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51303轨道顺槽、B51303运输顺槽、B51303运输顺槽联络巷位于四棵树向斜轴附近,煤层节理发育、水平应力集中、顶帮稳固性差,冒落性较好,掘进期间如顶板局部垮冒,存在短时间瓦斯释放瓦斯超限风险。四是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1煤层采区皮带运输石门、+1380m集中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期间揭露煤层,通过地质变化带等,存在瓦斯积聚、超限风险。五是红山西煤矿11401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顶板局部垮冒、上下隅角及采空区顶板下落等瓦斯有害气体短时间释放,存在工作面和回风隅角瓦斯积聚、超限风险。六是红山西煤矿属高瓦斯矿井,在11401运输顺槽开展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及瓦斯抽采作业时,钻孔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封孔质量不达标、抽采管路连接不严密或抽采管路发生堵塞、漏气等现象,导致局部瓦斯积聚和影响瓦斯抽采效率。
管控措施:
1.阶段性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一是煤矿充分认识5月至10月为“雨季三防”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由煤矿组织开展辨识评估工作,制定有效管控措施。二是煤矿定期组织开展井上、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每天对主、副、风井口、排水沟(渠)、副井中央水仓等重要地点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坚守安全底线。三是煤矿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变压器、架空线完好。四是煤矿强化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矿井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确保通信24小时通畅。遇有突发或重要情况应迅速响应,确保早发现、早调度、早处置。
2.火灾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一是督促煤矿落实高冒区的具体情况(包括高冒区的位置、冒落时间、冒落高度、长度、宽度,临时支护情况,瓦斯情况等),制定对高冒区的处理方案,并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高冒区治理的过程;二是落实注氮注浆预防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基础综合防灭火措施;三是加强自然发火预测预报,严格束管监测分析制度,明确采空区监测点、监测取样时间;四是煤矿统筹兼顾瓦斯抽采和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提高瓦斯抽采功效,加强瓦斯抽采管道负压、流量、一氧化碳、温度监测,防止因抽放造成采空区自然发火;提高回采率,减少采空区遗煤;五是煤矿对采空区对应地表进行观察,及时进行地表回填。
3.水害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督促矿井认真调查周边小煤窑情况,建立情报库,对周边小煤窑的采掘情况进行定期调查。重点是那些采空塌陷涉及地面水体的小窑。在回采浅部边角煤层时,对周边的旧采区及老空一定先探水、放水,且认真检查历史资料,以免发生水害事故。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须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做好探放水工作,当采掘工作必须经过或揭露强含水层时,应进行提前探水,如果发现涌水量较大,要进行防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井下透水征兆的认识,掌握灾害应急措施及安全避灾路线。
4.提升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提升运输设备及连接装置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检验,确保各项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控制提升重量,严禁超速运行,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等规定。督促煤矿加快推进提升运输系统改造,简化环节,降低风险。
5.顶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一是督促企业掌握掘进区域地质构造、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等情况;二是督促矿井做好技术指导,在施工前制定符合现场地质条件的支护设计,确保支护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三是矿井在掘进期间必须使用机载式前探梁临时支护,遇巷道顶板破碎、成型不规则无法使用机载式支护时,采用打护顶锚杆“短掘短支”的方式进行施工;四是掘进施工过程中合理调整优化支护设计,过地质构造、过老巷、过钻孔、破碎带和岩性突变地带应超前探测,制定针对性措施。五是强化观测分析,扩大点、煤层破碎区域增设隔离层、围岩位移观测点,及时观测分析顶板和巷道位移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加强支护等措施处理。
6.瓦斯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一是煤矿严格按照配风计划对工作面合理配风,按期对工作面风量进行测定,每周对工作面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通风设施完好可靠;二是煤矿按照规程和规范要求对各监控传感器进行维护、维护、校准和检验,严格落实监控系统管理“勤更换、细巡查、防碰砸、稳电源”十二字管理要求,确保监控传感器完好可靠;三是煤矿严格瓦斯检查,严格按照瓦斯巡检计划和巡检路线进行巡检,杜绝假检、漏检。四是加强工作面顶板管理,采取强化液压支架管理、二氧化碳空气炮放顶等措施,防范采煤工作面周期来压及采空区顶板垮落导致瓦斯短时间大量释放、异常涌出。五是煤矿企业加强瓦斯抽采管理,严格落实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根据煤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抽放设计,增强抽放效果。严格控制循环进度,严禁超循环作业。
三、监管执法力量
(一)监管执法人员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1名;矿山安全服务保障中心编制7人,在岗5人;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数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同比增长33.33%。
(二)总法定工作日数
2026年为平年,全年法定工作日为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天数=365-104-24-45=192天。
乌苏市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数4人,工作日总天数=192×4=768天。
(三)监管工作日数
1.2026年计划监管工作日数。
2026年计划监管工作日数=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日数+对煤矿上级公司的检查工作日数+机动检查工作日数=224+16+288=528个工作日(对辖区煤矿开展执法检查10矿次,平均3天/次计算;对煤矿上级公司开展检查1次,平均3天/次计算;对辖区煤矿及上级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复查合计11次,平均1天/次计算);机动检查(含配合上级检查及驻矿检查),配合上级检查随机性较大无法计算暂不计入。
2.计算监管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
监管工作日占法定工作日比例=528÷768=68.7%。
(四)监管矿次数
1.2025年计划检查煤矿10矿次,实际完成10矿次,完成率100%,人均3人/矿次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
2.2026年计划检查煤矿10矿次。其中: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丛龙煤矿各3矿次,红山西煤矿4矿次。计划人均4人/矿次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
四、执法任务安排和分解
(一)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
1.对煤矿的检查及复查。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丛龙煤矿的执法检查矿次数:12个月÷检查频次×煤矿数量=12÷4×2=6矿次。
红山西煤矿执法检查矿次数:12个月÷检查频次×煤矿数量=12÷3×1=4矿次
小计:10矿次
检查工作日数=检查矿次×检查天数×检查人数=(10×3×4)(八号井、红山西煤矿、丛龙煤矿)=120个工作日(如有变动,适时调整)
复查工作日数=复查矿次×复查天数×复查人数=(10×1×4)(八号井、红山西煤矿、丛龙煤矿)+(预计上级监管部门检查交办的复查任务16×1×4)=78个工作日(如有变动,适时调整)
小计:120+104=224个工作日
2.对煤矿上级公司的检查及复查。
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的执法检查次数:12个月÷检查频次×企业数量=12÷12×1=1次。
检查工作日数=检查次数×检查天数×检查人数=(1×3×4)=12个工作日(如有变动,适时调整)
复查工作日数=复查次数×复查天数×复查人数=(1×1×4)=4个工作日(如有变动,适时调整)
小计:12+4=16个工作日
3.治本攻坚重点检查。
对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红山西煤矿、丛龙煤矿3家煤矿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至少开展1次治本攻坚重点检查,共3矿次,每次不少于3个工作日。矿次数和工作日数纳入第1项对煤矿的检查数据中,在此不再单列。
4.专项检查。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采掘接续、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等专项检查,矿次数和工作日数纳入第1项对煤矿的检查数据中,在此不再单列。
5.机动检查。
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报警核查工作日数=次数×核查人数×天数=6×4×2=48个工作日
群众举报核查处理工作日数=次数×核查人数×天数=2×4×2=16个工作日
执法预审工作日数=次数×预审人数×天数=8×4×1=32个工作日
陪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等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日数:次数×检查人数×天数=16×4×3=192个工作日(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小计:48+16+32+192=288个工作日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筑牢安全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市委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2026年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突出位置,把重要内容列入党委会、局务会议题,加强组织领导,实化工作举措,时刻绷紧安全监管这根弦,坚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通过全面的宣传引导、持续的检查督查、严肃的通报批评、有效的行政处罚等手段,靠前监管,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基层、最一线,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严格的标准抓好安全监管工作。
(四)抓好问题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和防控做到“一矿一册”“一矿一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查隐患作用,深入研究认真分析隐患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有针对性地帮助煤矿企业制定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彻底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问题,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术”。
(五)及时分析总结,提升执法水平。坚持“严标准、重细节、依程序、求闭合”原则,用好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执法文书,保证执法有效性和严肃性。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成果转化,及时分析总结监管工作,分析短板,查漏补缺,创新工作,在精准执法上发力、在提升执法成效上再用心,确保监管执法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六)维护监管形象,提高社会满意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廉洁自律,坚守底线,不踩“红线”,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维护执法队伍形象,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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