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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与原副经理受贿一案,低价发包煤矿牵出受贿串案

日期:2009-03-14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09
03/1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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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低价煤矿 受贿

    3月12日,新疆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马敬增、原副经理张红旗受贿一案,二人分别受贿人民币88.5万元及48万元,分别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及10年零6个月。

  据悉,该案是去年全疆检察系统查获的较大受贿串案之一。自2005年起,沙区检察院反贪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自治区三建领导在发包所属的八道湾煤矿时未公开招标,且未将承包费及时入账,有贪污嫌疑。经干警细致走访和深入调查,发现三建违反常规以八道湾煤矿年产值十分之一的价格承包给了浙江商人林某,遂决定以林某为突破口调查此案。随着案件的深挖细查,马敬增和张红旗的受贿情节逐渐浮出“水面”。

  2004年,浙江商人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马敬增。为顺利拿下八道湾煤矿的承包权,同年6月的一天,林某给马敬增送上20万元,马敬增心领神会地接受了。林某在向马敬增行贿时,也不忘向张红旗“奉上”20万元。林某拿到煤矿承包权后将其转给侄子承包,其侄子继续向马敬增及张红旗送上“好处费”。

  手中的权势让马敬增和张红旗初尝甜头,贪心慢慢吞噬了他们内心的原则。从2004年至2008年初,马敬增以在工作或职级上帮助他人为由,先后收取自治区三建路桥分公司经理赵某、吐鲁番电厂项目经理田某和六分公司经理卢某等人贿赂共88.5万元;张红旗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马敬增身为国家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8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张红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悉,办案人员顺藤摸瓜,由此案又挖出9名“蛀虫”,其中副县级干部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0万元。目前,该串案移送法院后已审结4件4人,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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