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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两行业应突出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 促进煤电一体化

日期:2009-05-07    来源:金融界  作者:金融界

国际煤炭网

2009
05/0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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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电一体化

    在我国,煤炭是基础能源,也是电力行业的主要原料。我国的能源结构决定了煤炭将长期作为电力发展的基础能源,而电力则是煤炭发展的主要动力,二者“唇齿相依、紧密相联”,两个行业不应该仅仅是竞争的关系,而应该突出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促进煤电一体化

 煤电产业链监管

 面对分散化的市场主体,构建以市场为核心的发展机制,推进电力行业与煤炭行业的产业整合,通过产业链监管,以市场化推进煤电一体化。

 一、纵向制度安排。

 首先是能源产业整合。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能源企业都是囊括煤矿开采、铁路、港口、燃煤电厂等产业的一体化企业。主要模式有二:一是煤运整合。煤矿之间兼并、整合为大企业集团,进而向铁路、港口、船队运输领域扩张,向煤炭用户提供“点到点”的煤炭产品服务。典型国家有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和南非。二是产业链整合。以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为核心,组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向市场提供非煤终端产品,典型的整合途径有煤电、煤化工、煤冶金等。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其次是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电能属于二次能源,其生产所需的一次能源取自自然资源。我国在制度上安排电能生产所需的一次能源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从而产生了产业链纵向关系的控制或上下游之间的竞争。构建基于产业链的竞争策略和上下游合作模式成为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市场主体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这涉及产业链的纵向安排,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纵向约束,包括各种期限的合同、契约;二是纵向一体化,包括后向一体化和前向一体化。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居于二者之间的纵向安排,如长期契约、合资企业、部分一体化、控股公司等。

 再次是煤电一体化。就煤炭资源开发而言,大体有三种一体化模式:一是前向一体化。由煤炭企业进入下游的电力行业,通过建设坑口电厂,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已有电厂实现煤电一体化,提高煤炭产品附加值。二是后向一体化。

 由电力企业进入上游的煤炭行业,通过投资经营煤矿、收购煤炭企业等方式,实现一次能源由市场采购向内部供应转变,保障电煤供应,节约电煤交易成本,减少电煤价格风险。三是开发煤电一体化项目。区别于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主要面向既有市场主体的制度安排,对新进入的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制度引导,引导投资者开发煤电一体化项目。

 二、产业链监管。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但煤炭资源集中分布于西部和北部地区,特别是山西、陕西和内蒙古西部。而我国经济发达、能源需求量大的地区则分布在东部和南部的沿海地区。煤炭生产与消费的逆向分布特征显著,将使我国长期呈现“北煤南运、西煤东调”的格局。

 从国际上看,煤炭作为能源主要用于加工转换,而且主要是加工转换为电能。从技术角度看,煤炭生产与消费的逆向分布还可以通过电网将煤炭转换形成的电能向电力负荷中心输送,变输煤为输电。困难在于晋陕蒙宁煤炭主产地区水资源短缺,限制着该地区煤炭加工转化规模,从而加大了“北煤南运、西煤东调”的压力。

 煤电产业链区别于其他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处于下游的电力行业受政府管制。面对走向市场化的煤炭行业,面对煤炭价格放开与电力价格管制形成的“纵向价格双轨制”,解决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之间的矛盾,只能期待电力市场化。只要电价还是政府定,只要上网电价、销售电价还处于刚性状态,化解矛盾只能依靠政府。在市场缺位的地方,政府必须到位,通过延伸监管,由电力行业监管向煤炭行业监管延伸,通过产业链监管缓解不同环节之间的矛盾。

 特别要强调的是,我国电力主要依靠煤电转化,电力监管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监管模式,要把煤炭行业监管纳入电力监管领域,实施煤电产业链监管。

 电煤供应链管理

 煤炭市场化与电力管制之间的矛盾,在电力市场化之前依托市场机制是无解的。现有的制度安排是在维持电力管制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抑制煤炭市场化,尽管政策选择是反市场化的,但在约束条件下却可能是最优的。未来我国电力发展将面临一次能源的有效供给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供应链管理保障电煤供应。

 一、电煤战略储备。

 如果把电能比作国民经济运行的“血液”,那么,发电用煤(电煤)则是电力的“血液”。能源产业整合是一个过程,在煤电分家的制度背景下,煤炭市场化使得电煤商品化。但如果把电煤混同于普通商品,客观上将动摇电能作为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的基础地位。为保障电能产品作为社会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将电煤视为战略商品、战略物资具有客观必然性。

 1.电煤资源储备。煤田地质勘探工作是电煤战略储备的基础,应加大国内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同时到国外寻找、勘查、开发优质煤炭资源,增加可控的电煤地质储备。进而,按照电力发展的趋势和布局留足电煤资源,保障电煤生产的稳定与持续。

 2.电煤物资储备。煤炭由资源向商品转换需要时间,电能生产消费的连续性和不可中断性客观上要求电煤供应建立“缓冲机制”,避免电煤供应受电力服务的需求冲击和煤炭市场的供给冲击,发挥蓄水池作用。通行的做法是建立电煤物资储备制度,如美国的电煤库存率就一直维持在11%左右,能够满足电厂45~50天的发电需求。电煤物资储备与粮食储备、石油储备一样,属于公共产品,应由公共财政组织建设。

 3.电煤运行储备。运行储备本质上属于煤电产业链中的动态库存,包括煤炭企业、运输企业(含码头)、燃煤电厂,为保障煤电产业链正常运转而形成的库存。将库存视为储备的要义在于适当延长动态库存的时间,如要求煤炭企业50%的电煤周转比例,要求燃煤电厂20天的周转库存量,从而形成应对需求冲击和供给冲击的第一道防护网。

 二、电煤物流管理。

 “北煤南运、西煤东调”的基本国情使得煤炭物流处于电煤供应和储备的重要环节,有效缓解电煤运输紧张状况是保障电煤供应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电煤供应链的特点,保障电煤“运得出、用得上、可持续”,需要加强电煤物流管理,其政策要点有二:

 1.铁路运力。铁路是我国煤炭运输的最主要方式,铁路的煤炭运量占全国煤炭运输量的70%以上。未来的工作重点,一是在不断提高铁路运力满足煤炭运输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体制改革降低煤炭运输成本;二是铁路运输与东部沿海海洋运煤通道和长江、京杭运河运煤通道的运力匹配,与华东、东南、华南地区煤炭接卸码头和中转基地相衔接。

 2.港口建设。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等北方煤炭运出的下水港口,提高北方港口的煤炭吞吐能力和装卸效率。二是在华东、东南、华南建设若干个大型煤炭接卸码头、中转基地和煤炭战略储备基地。三是建设基于北方下水港、南方中转港和储备库的“电煤物流配送中心”,改变目前电力企业各自独立进行煤炭物流的状况,建立基于港口多用户电煤实时配送的第三方电煤物流机构,以规模优势节约燃煤电厂的物流成本,提高煤炭物流效率和市场反应能力。

 三、煤炭用途管制。

 基于电煤战略储备和物流管理的电煤供应链管理体制隐含一个前提条件:煤炭的供给能力在资源上能够保障电力增长的需求。有两个因素限制这个前提条件发挥作用:一是煤炭生产峰值。煤炭作为有限资源,其生产是存在峰值的。煤炭生产峰值可能与电能消费峰值在时序上不一致,煤炭峰值早于电能峰值将形成电煤缺口。二是环境容量。煤炭消费排放污染物影响大气环境,煤炭作为终端能源消费以及大量的工业窑炉消费,不仅不利于污染治理,还占用了燃煤电厂的烟气排放空间。因此,限制煤炭的非电消费、促进煤炭的电能转换、实施煤炭用途管制,成为电煤供应链管理的第三个内容。

 综合上述分析,在目前“转型期”内,为有效规避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之间由于“政府力”而形成的“摁下葫芦起了瓢”的杠杆效应,保障电力安全,开展能源产业整合、实施煤电产业链监管和电煤供应链管理,无论对政府还是对市场主体都是有益的。理由很简单,在燃煤电厂是电力生产主体、电能产品实行政府定价的制度背景下,电煤完全市场化不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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