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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三塘镇不法分子偷挖小煤井竟称挖水井

日期:2009-05-16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09
05/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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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宁 偷挖 小煤井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辖区的四塘社区煤炭资源丰富,埋藏浅,易于开采。多年来,尽管当地政府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打击、取缔,但受利益驱使,非法盗采行为屡禁不止。近日,在四塘社区部分村屯发现,这里非法采煤活动猖獗。当地政府部门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从根源上对辖区内的非法小煤井予以坚决打击。

    非法小煤井星罗棋布

    5月13日,南宁市三塘镇辖区的四塘社区一苗圃内。顺着路边一些撒落的煤渣行走了约10米,一个规模不小的非法小煤井出现眼前。井口旁,搭着简单的帐篷,电线、电闸、箩筐等采煤工具一应俱全。站在煤井井口往下看,只见洞深10多米,黑黝黝的很难看到底,丢下一块煤块,只听到里面传来沉闷的响声。井口上,一座用木条作柱子、以木板制作的宛如铁轨般的木桥从井口一直延伸到10米开外,木桥尽头处,堆放着新挖上来的尚未来得及拉走的煤块。

    在苗圃另一边,记者看到两个类似的采矿点。一名苗圃工人说,这些采矿点都是非法的,盗采者在没有通风设施、没有安全设备的井洞内,冒着生命危险盗采原煤。由于比较隐蔽,很难让人发现。

    在这个苗圃东面,看见3名中年男子在一口井边紧张地忙碌着。井口四周堆满新挖出来的泥土。井口上,3根木条高高地搭起葫芦吊,3名男子不时往下运输混凝土。

    “不要过来,这里不安全。”看到靠近,一名男子马上叫道,“没什么好看的,这里正在挖水井。”

    苗圃工人小声说:挖水井是假的,这些人正是在挖井准备盗采煤矿。

    随后,一行人又来到同仁、创新、那况等村的部分村屯,无论是甘蔗地、鱼塘边,还是耕地旁、果园,都有非法盗采的小煤井。从三塘镇政府提供的材料看到,截至今年3月31日,该镇辖区内共发现非法盗采小煤井217口,主要分布在四塘社区、那陀村、同仁村、创新村、建新村、六村村、九曲湾农场、那况村。

    三塘镇副镇长黄庆功说,镇政府在治理非法小煤井上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不仅每周都要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前往矿区进行地毯式搜查,而且将发现的小煤井填埋、炸毁。但是,政府炸毁一口煤井后,盗采者换个地方又继续干,两三个晚上又挖出一口新井。

    安全隐患触目惊心

    由于投入资金少,设备简陋落后,偷挖盗采存在的安全隐患触目惊心。

    今年1月2日,在四塘社区那垌坡那早山,梁奇新和何某等3名武鸣籍民工来帮唐某开井。当天早上由于井下有水,梁奇新下到井底用铁桶打水排水,另一工友在地面负责开机提升水桶。早上9时左右,提升第五桶水时,铁桶突然脱钩坠落井底,砸中正在井下的梁奇新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3月28日,大化籍的蓝某在那陀村帮人挖井至6米深时,突然井周发生坍塌,蓝某被埋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老板说去找钱来处理,然后便失踪了。死者家属第二天才到派出所报案。

    尽管这样,到三塘镇为人偷挖煤矿的还是大有人在。

    来自都安的民工蓝某说,他在四塘一带帮人盗采煤已3年多。由于盗采煤矿风险极大,本地村民从不下井采煤,盗采者多为来自全州、百色、马山等地的农民。他们征得当地村民同意后,偷挖煤井盗采煤矿,耕地主人则按出煤量从中抽取“成本费”。每名工人每天能挣200多元。由于盗采煤矿一直被打击,他们天黑时“上班”,天亮前“下班”。

    三塘镇有关人士说,当地非法盗采煤炭非常猖獗,部分非法盗采人员在基本农田、居民住宅附近挖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难以根除的三大原因

    从三塘镇了解到,长期以来,为打击非法盗采小煤井,镇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从不手软。仅2008年度,三塘镇协调组织配合城区国土、安监、公安、工商、环保、交警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非法盗采煤矿大行动就有16次,累计炸井、钩机封填、人工封填非法小煤井839口,教育并遣散非法盗采煤矿人员74人。仅今年3月和4月,三塘镇协同城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连续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小煤窑大行动,累计封填或查处非法小煤窑485口,拆除非法工棚8间,捣毁没收非法盗采煤矿工具42件,教育并遣散非法盗采煤矿人员69人。

    尽管如此,非法小煤井还是屡封屡挖,无法根除。

    三塘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非法小煤井难以根除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辖区大部分地区煤层较浅而且分布广泛,容易偷挖。白天填封小煤井后,晚上盗采者花短时间就可以复挖,反反复复,无法从源头上根治。部分非法小煤窑通过采取白天封井、晚上又继续非法盗采的办法,躲避综合执法组的集中整治。

    二是综合执法队人员少,在巡查整治中常被跟踪和围攻。非法盗采者还通过电话等形式威胁和恐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使工作人员无法对盗采者进行有效打击和震慑。小煤井位置多偏僻,执法环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煤窑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一些村民只看到眼前利益,唯利是图,出让土地或与盗挖者联手,给提供水电、房屋,一旦执法人员前往查处,即出面阻挠。

    黄庆功副镇长表示,下一步,镇政府将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杜绝村民参与非法采煤或为非法采煤提供土地和其他便利,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小煤井行动。同时,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盗采机制,提高执法效率,以公安为主体,国土、安监、工商、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人员固定的长期联合执法大队,当地政府配合,着重从煤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对非法小煤窑予以坚决打击。同时,向社会公布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如发现有非法盗采现象,群众可以拨打:5820388、4240307、5820309电话进行举报。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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