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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为保护矿产资源矿产开采要收费

日期:2009-05-23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09
05/23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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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西为保护矿产资源矿产开采要收费

    近日,随着江西日前印发的《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与实施,一场变矿产资源“无偿划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将在全省范围内掀起。该《办法》明确规定,勘察、开采矿产,都将按规定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江西是我国主要的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稀土等矿产基地之一,在探明的89种矿产储量中,居全国前5位的有33种,特别是铜、钨、铀、铌、钽、重稀土、金和银等7种矿产被誉为江西省的“七朵金花”。但是多年来矿产资源的无偿划拨,掠夺式的开采模式导致不少矿产开采浪费,甚至枯竭。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江西出台保护矿产资源的办法,其中规定,地热、地下水等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按申请在先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石油等第二类矿产则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粘土等第三类矿产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办法》规定,以申请在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价款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后缴入国库。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第一年度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60%。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第一年度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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