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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

日期:2009-09-07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09
09/07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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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兼并 重组整合 煤矿 改造建设 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审批手续办理工作,确保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现就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兼并重组后不进行改造已具备净增60万吨/年以上能力的生产矿井:是指《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能力比保留单井原生产许可证净增能力达到60万吨/年以上,且矿井综合能力已满足《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能力要求的原生产矿井。这类矿井,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待批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后,进行项目验收。

    二、《重组整合方案》批复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是指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增加的原建设矿井。这类矿井,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后,按《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的能力和新采矿许可证等依据,变更矿井初步设计(未审批过初步设计的建设矿井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批复后,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

    为了加快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增能的在建矿井首采区地质条件应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地质报告要准确、可靠,能满足规范规定的勘探程度、储量级别等相关规定和安全生产需要,矿井地质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可随后补做补批。

    三、兼并重组后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是指兼并重组后需要新建工程或系统改造后方可达到《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的能力要求的矿井。这类矿井,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后,编制并报批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环保评价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后,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

    四、设计生产能力不变的在建矿井:是指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原建设矿井。这类矿井,仍按原建设程序执行。

    五、按照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简化办事程序要求,上述四类煤矿建设项目,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能力为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由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厅,由省厅负责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

    1.各市煤炭工业局要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审查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立即对本市上述四类建设项目进行一次仔细摸底、分类,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各类建设项目名单(附表的电子版)上报省煤炭厅。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切实加强和做好建设矿井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建设矿井安全的情况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早计划、早安排,高质、高效地做好兼并重组矿井项目审批和建设监管工作,确保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要严格设计管理,严把设计审查审批关,从严查处或有效制止超规模设计,超规模建设现象发生。

    3.各建设矿井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根据各类建设矿井的建设程序要求,积极安排、准备相关资料和材料,早日完善所需审批手续、择日开工建设;要按照“建设本质安全型、标准化矿井”要求,全面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在建设过程中要自觉、严格地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安全规程及标准,切实做好施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执行“不安全不施工、不安全不建设”,确保矿井安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擅自提高建设规模。

    4.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建设资质和安全资质,配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设施,编制矿井安全施工方案,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搞好文明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科学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安全。

    5.工程监理单位应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监理人员责任制,规范监理人员监理行为,坚持旁站监理,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发现擅自变更设计或增大能力行为的有责任及时制止或向煤炭等相关部门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对擅自变更设计或增大能力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出具监理报告;

    6.各级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进入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得对擅自变更设计的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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