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浙商在山西投资煤矿企业已超过450家,投资总额在500亿元以上,浙籍相关从业人员在1万人以上。在2003年前后的鼎盛时期,各类煤矿由浙商经营的占山西中小煤矿的60%左右,年产煤炭8000万吨。
不可回避的事实,浙商500亿元民营资本来自民间集资、借贷。这些外省煤老板并没有煤矿产权,他们大多和山西当地村镇合作“集体挂名、个人经营”。由浙商经营的这些中小煤矿,采取低成本开采,安全措施低成本投入,煤矿工人低工资支出,精简经营管理环节,在煤炭紧俏的年份,他们获得了可观的投资暴利。
中小规模煤矿整体条件相对较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加之安全管理链条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助长了他们不顾人身安全的掠夺性开采。有些中小煤矿企业把追求暴利作为唯一目标,不服从安全整改,明停暗采,政府部门中有的安监人员拿了人的嘴短,放纵他们违章开采。
矿难频发的“病根”与浙商民间资本无关,民间资本无原罪。矿难的“病根”,是中小煤矿无序掠夺性开采,管理环节存在腐败现象,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安全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以至酿成矿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作为山西煤业,是否可以采取整合煤业资源方法,以大型煤矿为骨干,兼并中小煤矿,形成若干个地域性煤业集团。与浙商平等协商、取得谅解前提下,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出村镇各自为战的承包经营。浙商投入开发的煤矿资本,仍可以作为煤业集团股份,参与分红收益,共担经营风险。原有外省矿工转入新的煤业集团,继续为开发晋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