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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运输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9-12-17    来源:铁道部运输局  作者:铁道部运输局

国际煤炭网

2009
12/1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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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铁道部运输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运营货计[2009]736号

各铁路局: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9]3178号),对2010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确定了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各铁路局务必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参加衔接工作

  2010年度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改革较大,不再召开全国视频会议,也不再集中汇总合同。各铁路局要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按要求参加衔接工作,同时积极协调管内煤炭、电力等相关行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本次合同必须全部通过中国煤炭市场网煤炭网络交易系统录入,按期汇总完成后统一发至各铁路局,分区域或分铁路局衔接落实运力,按《指导意见》要求审定后在合同上加盖货源核实章以确定运力。

  二、按照《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规定的衔接运量,根据以下原则衔接运力:

  1.确保资源落实。各铁路局要认真核实资源,向资源量有保证、运量均衡稳定、执行合同有诚信的企业倾斜,向铁路货运大客户倾斜,向中长期和大宗合同倾斜。对缺乏稳定资源、没有固定发煤站台、需求波动较大的一些煤炭经营公司的合同,要严格控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体现效率优先。要向战略装车点、具备直通运输条件、装车发运或接卸效率高的企业倾斜,要向积极配合铁路部门挖潜提效的企业倾斜。

  3.保障重点用煤需求。要向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并且用煤需求稳定的重点电厂、钢厂、化肥厂等用户倾斜。允许发电企业根据下属电厂整合变化情况,在铁路运力许可条件下,对同一发货人的合同进行内部调整。

  4.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及我部将共同指导、协调和监督运力衔接工作,并对严重违背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意向框架的合同予以必要的的调整。

  三、确保重点煤炭合同贯彻执行

  明年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完善重点煤炭合同监管体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这不仅有利于铁路部门稳定货源货流、组织均衡运输、保障重点煤炭供应,同时也对铁路部门执行合同提出了更高要求。各铁路局要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加强合同监管的各项措施,将重点煤炭合同运输作为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的具体细化措施,强化合同执行,确保不因铁路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

 

铁道部运输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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