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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规:煤炭企业灭火不力 采矿权将被收回

日期:2010-01-04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10
01/04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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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蒙古 煤炭企业 采矿权

    内蒙古近期已出台规定,凡不完成煤田灭火任务的煤炭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实施灭火不力的煤炭企业将被收回采矿权

  内蒙古是我国最大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煤炭资源富集、埋藏浅,易自燃。近年来,随着煤炭开采规模扩大,内蒙古出现了不少煤田、煤矿火区。2009年上半年内蒙古共查明火区230处、火点647个,燃烧面积达6381.37万平方米。其中,鄂尔多斯[12.90 -0.31%]市已发现火区141处、火点470个,火区面积达4878.65平方米;乌海市发现火区34处、火点46个,火区面积达754.46万平方米。

  这次内蒙古新出台规定,采矿权范围内的煤田火区治理,采矿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凡是灭火工程未完工的煤炭企业,不得组织生产。此外,对未按期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所批准的方案施工的采矿权人,内蒙古将责令其限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仍未完成将被视为无力治理火区。按照规定,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火区的煤矿企业,采矿权将被收回。

  此外,内蒙古还规定凡是未经过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将按盗采资源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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