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港域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实施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
《规定》对港口设施经营人申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规范台帐建立、企业与企业签订《保安协议》、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等事宜作了详细规定。《规定》还指出,宁波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记录作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宁波港域内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都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