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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企不得变相涨价 违者最高罚500万元

日期:2011-04-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国际煤炭网

2011
04/12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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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东 煤企

    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内煤炭企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了解到,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国家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山东物价部门将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作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关键环节。

  据介绍,山东省物价部门将组织调查组,重点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煤炭企业,将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内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

  山东曾经是煤炭调出省份,如今已成为煤炭调入大省,煤炭消费占山东省一次能源消费的78%。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预计,2011年山东省煤炭总需求量为3.1亿吨,比上年增加3000万吨,省外、国外调入量预计达到2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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