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监察措施。对正常生产建设、停产停工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产停工矿井开展针对性监管监察,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认真落实驻矿监管任务和责任
二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考核工作。所有生产矿井必须按照新标准规定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2018年1月1日起未按新标准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
三是加强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标准,严格审批。煤矿复产复工前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自检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复产复工验收人员必须深入井下现场检查,严禁走过场,确保工作质量。
四是加强监管监察执法检查。要保持严查严管的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严厉打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产复工行为;严格事故查处。
五是加强年末迎检工作。要全力以赴配合市政府安委会做好迎接2017年安全生产“国考”和做好“市考”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标检查,查漏补缺,既要重视现场又要重视资料,确保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