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建设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设。煤炭储备将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煤炭储备由中央政府统一调配。储备期限原则上按每年8个月确定,首批计划储煤500万吨。
我国是全球最大煤炭生产和消费国,产量达30亿吨,但由于煤电价格机制不顺,煤价高涨时,发电企业会出现亏损和无钱买煤的情况。据悉,储备基地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负责收储的主要是电力和煤炭企业。
煤炭应急储备的运作遵循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的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对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中央财政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定额补贴。对没有完成储备任务的,不给予财政补贴。在中央财政安排财政补贴之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价格,参照储备点所在地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
《办法》规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所有、国家调节,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拟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规模,确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布局,下达收储计划和动用指令,指导企业现场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信息;其中,财政部负责审定安排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助,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包括: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其他需应急保障的地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
《办法》还明确,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应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逐批计量、质量检验制度,保证收储煤炭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地点符合收储计划的要求;应当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行专账登记,保证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分别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及专员办,上报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月度报表和分析报告。
《办法》还对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轮换与动用、现场管理、监督考核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