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应急状态下煤炭供应能力,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消费、关键运输枢纽等地建立煤炭储备点,这也是我国首次提出建立煤炭应急储备基地。
《办法》出台标志正式建设应急体系
由于我国煤炭产地与销地分离、远距运输,加之煤矿水、火、瓦斯灾害严重和气象灾害多发等因素,给煤炭产运需带来一系列影响,煤炭供应“强约束”、“紧运行”将呈一种经常性状态。
据介绍,自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有关问题。
“增强应急状态下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势在必行。”参与起草该《办法》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随着现代社会对电力能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保障煤炭特别是电煤稳定供应,对于实现能源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设。煤炭储备将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煤炭储备由中央政府统一调配。
煤炭应急储备的运作遵循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的资金基本上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政府将给予贴息等优惠政策,运营也是企业自负盈亏。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价格,参照储备点所在地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负责收储的主要是电力和煤炭企业。按照要求,这些企业煤炭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火力发电厂装机要在100万千瓦以上。
《办法》明确,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包括: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其他需应急保障的地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
《办法》规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期限原则上按照每年8个月确定。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
是保障应急供应的重要举措
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煤炭供应和库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社会煤炭仓储设施落后,库存分散,存煤水平低;二是缺乏必要的利益调节和补偿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只能依靠行政命令“拆东墙补西墙”,调度能力有限;三是铁路运力不足,短期内难有重大突破,制约用煤旺季的煤炭供应。上述问题,在2008年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表现得更为明显,造成灾区电煤供应告急、缺煤停机严重,给正常经济运行秩序和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如果国家在煤炭消费集中地和煤炭流通中转环节掌握适量的煤炭储备,就可以有效应对灾情,有效弥补电煤缺口,把损失降到最低。”这位专家说,从目前来看,我国建立煤炭储备基地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从煤炭资源看,经过近几年大规模建设和改造,我国煤矿产能和产量大幅提高,在确保当前供应前提下,可拿出部分资源建立国家应急储备。从储运设施看,铁路、公路和港口水运等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可以满足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运能需要。从储备技术看,目前,我国大型煤炭企业煤炭物流已形成长流水、不断线的循环,可以利用这些企业优势,增强应急储备煤炭的流动性,从而避免长期堆存带来的变质、自燃等风险,加上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可行技术,能够保证储备数量和质量。从时机上看,当前全国迎峰度夏工作平稳有序,全国重点电厂存煤保持在6000万吨左右,属于较高水平。利用迎峰度夏之后、冬季用煤高峰到来之前,抓紧储备一部分煤炭以备今后可能出现的应急状况,正是好时机。
煤炭应急储备体系的总体框架
参与起草的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办法》有诸多亮点,对国家煤炭储备基地的功能定位、运作模式、储备主体、储备规模、管理模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主要功能是:在发生洪涝、台风、雨雪冰冻、持续大雾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煤炭生产、运输等重特大突发事故情况下,用于应急保障。
――运作模式。按照“企业所有、政府补助、加强监管、应急保障”的原则,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运行模式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指定的储备区域,结合企业正常经营,在华中、西南等电煤供应紧缺地区和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增加一定数量的煤炭库存,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国家统一指挥调用。
――储备主体。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充足的资源和可靠的运力,有利于加快储备周转,防止堆存变质;煤炭品种优良,质量稳定,适用于多数电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誉好。承储企业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按照上述条件,通过招标、评审等办法确定。经认真评审论证,建议神华、中煤能源、大同煤矿、淮南矿业、中平能化、徐州矿务、淮北矿业和大唐集团、华能集团、国电集团等大型煤炭和电力企业集团,作为第一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承储单位。
――储备规模。按照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运输距离短、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总体设想,在2013年前,建立总规模2000万吨左右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7-10天的用量。
――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承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下达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计划;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煤炭,增加承储区域煤炭库存,加强管理,遵守国家价格管理法规和质量标准。
――应急动用。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或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紧急申请,研究动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要加强煤炭市场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支持,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收储和动用的有关建议。
――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加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承储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政策。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国家应急储备煤炭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尤其是,为确保储备体系的正常运转,国家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相关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贷款给予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应急储备煤炭所发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费用等,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按国家储备要求需进行基础设施改扩建的储备点,由委托代储企业及相关港口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改扩建方案,国家发改委审批实施并从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解决。”
据了解,第一批储备规模为500万吨;同时,加快研究第二批储备项目,争取在2011年底达到1000万吨的应急储备规模;在2013年前,实现2000万吨左右的应急储备规模。
“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基地,用于应对煤炭供应中断和严重不足等紧急状况,对增强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有着积极的意义。”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举措对减少煤价波动,从而减少电价上涨压力也会起到一定作用,如果能用市场化手段,国家监控煤炭用户、生产企业等必须储备一定量和一定期限的煤,藏煤于民,那样对保障供应作用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