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动员辖区内煤矿企业站在保民生、保稳定、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力组织生产。
二是要求生产动力煤的煤矿生产的原煤必须全部供应到发耳电厂,生产多少供应多少,严禁煤炭生产企业恶意囤积煤炭,故意不供应电煤或拖延供应电煤时间。若存在上述情况的,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制调运。
三是由各乡镇督促组织辖区内煤矿将所生产的原煤及时调运到发耳电厂。对煤矿车辆运力不足的,由乡镇负责组织车辆协助电煤运输。
四是成立电煤供应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对不按要求供应电煤的煤矿,县政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启动电煤保障供应应急响应I级的要求实施征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