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煤炭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河北省加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2011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提出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工作思路,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煤矿数量由现在的548处减少至200处左右;全省所有煤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后,全部由开滦集团和冀中能源集团控股开发,形成以两大集团为主体的煤炭开发格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成立以省长为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按照产煤市“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负责被兼并重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原则,层层落实,将关闭重组工作纳入市、县(市、区)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煤矿关闭重组。
注重分类区别对待,积极研究具体措施。对与国有大矿相邻的小煤矿和剩余可采储量较小的小煤矿,未在规定时间与大型煤矿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限期关闭;对超期服役的,未在规定时间申办相关证照的,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以及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小煤矿,无条件关闭;对合法煤矿未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以及带压开采、开采急倾斜煤层和复采的合法小煤矿,按规定退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并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关闭;对威胁相邻国有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煤矿,由相应国有煤矿企业给予适当补偿后关闭。
配套相关支持政策,完善工作激励机制。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用于兼并重组、关闭地方煤矿的资金,在业绩考核时可视为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并可重新确定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可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也可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后退出煤炭生产;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方式融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贷款支持力度;被兼并重组合法煤矿的生产设备和地面建筑等资产,经评估后折价入股或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合理补偿;部分地市还出台规定,将关闭煤矿工业场地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低价出让给关闭煤矿所在企业,支持企业转产。
全面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形势平稳。对停工停产煤矿,暂扣相关证照,组织公职人员驻矿监管,严控下井人数和用电负荷,禁供火工品,严控资金流量,严防非法组织生产。
注重营造工作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组织全省小煤矿集中关闭行动,多个地市同时启动,在一周时间内集中关闭130处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660万吨/年,按照“不留场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毁闭井口”的标准,将煤矿关死关牢;主管省长亲临煤矿关闭现场,督导关闭行动,相关报纸、电视、电台等主流媒体现场采访,并加强追踪报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强大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