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9月29日全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9月28日《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的紧急通知》精神,市政府9月30日下发了《关于征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要求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矿属地原则由各县、特区、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缴纳标准自10月1日起按省新修订的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辖区内各煤炭生产企业在次月15日前按实际销售(含税)价格的10%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目前,地税部门已将2011年第四季度全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代征任务分解到下属各地税局和直属分局,对全市地税系统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加强督查,把调节基金代征工作与税收收入任务同布置、同管理、同征收、同考核,依法代征,应收尽收。